第一章再保险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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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再保险概论,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第二节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第三节 再保险的发展历史,第四节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导 言,社会发展,时代进步,财产价值趋于集中,亦即保险人所要承担的危险责任越来越大。这需要某种方式来分散危险,均衡业务,稳定经营。再保险是最佳选择。任何一个保险业务,都离不开再保险的保障体系。再保险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过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并日益成为保险业经营的支柱,且再保险业务具有国际业务的性质。,返回,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一、再保险定义,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BACK,一、再保险定义,(一)再保险(reinsurance)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
2、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二)关于原保险与再保险有关的几个概念 1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以保障双方利益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签订的,以保障双方利益的合同。,3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4
3、分保费(再保险费),分保佣金,盈余佣金(利润手续费)原保险人利用再保险转嫁危险责任时所支付的保费,称为公保费或再保险费。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用以补偿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的部分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再保险人获得赢利时,按合同规定从中提一定比例的盈余佣金作为支付原保险人的报酬或奖励,这种盈余佣金又称为利润手续费。,5“责任共担”与“盈利共享”再保险人按承担责任份额分摊赔款,称“责任共担”。分入公司盈利时,分出公司按合同分得报酬,称“盈利共享”6转分保 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业务活 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转分 保分出人和转分
4、保接受人 7国际再保险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经营的再保险,称国际再保险。,返回,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一)危险单位 1概念: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2危险单位的划分(1)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划分危险单位。(2)划分关键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而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同。(3)危险单位应随标的物的变化而改变。,(4)危险单位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如一家年产600万吨柠檬酸厂(如丰原集团下属),其布局和结构、规格都有一定的规范,决定危险
5、单位时要结合具体的建筑物和设施,经过实地查勘或图纸分析,方能确定危险单位的划分。这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来完成。(5)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二)自留额与分保额 1概念 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能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分保额:又称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2计算与表示(1)以保额为基础进行计算,此分保方式属比例再保险(2)以赔款为基础进行计算,此分保方式属非比例再保险(3)可用百分率表示,亦可用绝对数表示。3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政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保险
6、业的重要内容。比如我国保险法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返回,第二节 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BACK,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一)联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2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相成,共同承担分散风险。3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4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反过来支持保险业的发展,地位日益突出。(二)区别 1主体不同。原保险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保险人;再保险双方均为保险人。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标的物为财产、利益、责任、信用、生命和身体;再保险标
7、的物为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3合同性质的不同。原保险中财产保险为经济补偿性,人身保险为经济性给付性;再保合同全部为经济补偿性质。(三)再保险的两个重要特点: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法律地位对等、可以互换;再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无任何关系。2再保险合同为独立合同。再保险由原保险产生,但具有独立性,与原保险合同无任何法律继承关系。再保险业务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返回,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一)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融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
8、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关系 1相同点:二者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2区别:(1)共同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2)共同保险中投保人分别与各保险人签订合同,费时费力;再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亦即投保人只与一家保险公司(一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再与再保险人发生任何关系,手续简便,省时省力。,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关系如下图:,在保险经营中,尽管再保险的应用较共同保险普遍的多,但由于当今社会保险标的的价值和保额不断增
9、加,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结合运用,可以使风险分散更加彻底。,返回,第三节 再保险的发展历史,一、再保险从海上保险开始,二、中国再保险事业的发展,BACK,一、再保险与原保险都是首先从海上保险开始萌芽中,再保险较晚。,14世纪中叶,海上保险在意大利出现。16 世纪初,以海上保险条例与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的出版,标志保险学的诞生。1370 年,一位意大利海上保险人首次发了一份转嫁风险责任的保单,标志再保险的萌芽。目前,排名第一的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第二,瑞士再保险公司。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再保险市场有伦敦、欧洲大陆、纽约和东京。再保险交易较集中于伦敦、慕尼黑、巴黎、苏黎世、纽约、东
10、京、新加坡、香港等。,返回,二、中国再保险事业的发展,19世纪外商将保险传入中国。1929年由金城银行投资设立“太保”,后台是“瑞士再保险公司。1931年由中国银行投资设立“中保”,后台是英商“太阳保险公司”。1933年6月,成立“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49年10月20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作为国有惟一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1996年7月,人保改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分业经营,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中保集团,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1999
11、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组建后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国家财政出资,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金1亿美元,业务涉及国内外产寿险的所有领域。2003年8月中国再保险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戴凤举。现任总经理刘京生。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亿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管理法定分保存续期间的法定分保业务及未了责任;经营管理商业分保业务未了责任;投资设立保险和再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政策性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集团化经营,经营管理公司资产,进行资本运作
12、。,据悉,由更名后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先后挂牌成立。其后,相继成立中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华泰保险经纪公司和中国保险报业股份公司。即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已拥有6家子公司。并于2004年,中再集团及下属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05.95亿元,同比增长5.71%,集团和各子公司均超额完成业务计划。随着两个再保险子公司商业分保业务和大地公司直保业务的快速发展,中再集团的业务结构正在从政策性向商业性转变。到2004年底,在法定分保收入由于政策调整而下降15.4%的情况下,商业分保费
13、比重迅速提高到26.25%。加上直保业务收入,集团商业性保费收入达64.85亿元,占总费收入的比重已达31.5%。,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财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调任到中国再保险集团担任党委书记、总经理。部署五大施政新纲,即改革发展、整合资源、防范风险、保值增值和队伍建设。改革发展这第一大施政新纲的初步设想,一是与国际著名再保险公司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借鉴成熟市场运作经验和先进经营理念,提升集团内在价值和竞争力。二是与国内直保公司建立战略合作竞争关系,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双赢。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再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中再集团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四是适应再保险的国际化特点,研究如何与国际市场
14、接轨,创新产品和服务。其核心无疑是要走开放、合作、创新之路。,返回,第四节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职能,二、再保险的微观作用,三、再保险的宏观作用,BACK,一、职能,(一)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和责任,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使灾害事故责任均衡化,利用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保障巨灾事故的经济损失。(二)基本职能的特殊功效 1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再保险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安全,满足平均法则。即当所有经营业务出现巨大危险单位时,通过办理再保。将风险分散,同时达到自留的风险责任均衡化,以确保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2再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对于某一种特定区域内,由于
15、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尽管单个标的的保额小,风险单位小,但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形成积累的风险责任增大。这类积累的风险,可通过再保险,将风险转嫁到域外,达到分散目的。3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公司的累积风险主要是由于业务性质造成的,如业务仅局限于几个险种。特别是集中于某个险种,最容易造成风险责任积累导致严重后果。对于该种积累风险,再保险是唯一将这种业务偏向冲淡,并达到风险分散的有效方式,其具有跨险种平衡分散的特点。,4再保险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 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从较长时间内看,财政稳定性良好,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可能过于集中。再保险可以纵
16、向(即时间)、横向(标的数量方向)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风险。5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面。相互分保是保险人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从而实现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风险得到最佳分散,稳定性得到很大提高。风险的分散,保险只是最初级的,不完备的,再保险是高级的,彻底的。,返回,二、再保险的微观作用,(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根据大数法则,承保标的数量越大,风险分散就越彻底,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就越好,通过再保险达到要求。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由于承保风险的偶然性,各年的损失率必然呈现一定的波动,造成保险业务经营的
17、不稳定,再保险可作为一种稳定机制,减少波动,从而稳定业务经营。再保险稳定机理:在损失较少的年份因付出保费减少的盈利数额,可在损失较多或发生巨大损失时赔偿金的减少进行平衡,使保险公司通过分保将自身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从而每年获得均衡利润。,以下三种情况,再保险能及时履行经济补偿职能。(1)发生某些难以预料的灾害;(2)灾害发生的频率出手常规的变化;(3)巨大灾害的突发赔案,大量标的受到同一意外事件袭击,导致承保人的责任累积。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正向分析:由于再保险可以将超出自身财力部分责任转移出去,因而大大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反向分析:一般的大额保险,投保人要了解保险公
18、司是否安排好分保以及分保接受人是谁,才放心投保,这说了再保险对承保的支撑。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1)由于再保险的支撑,随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增加,而管理费用并不按比例增加,因而降低了业务成本。(2)在发生损失时,分出公司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从而减少了赔款支出,降低了赔付率。,(3)可获得分保佣金,还可以分得盈余佣金。(4)增加可运用资金。在办理再保险后,一方面要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另一方面有分保佣金收入,收到保费到支付分保费之间有时间差,在时间差内该资金也可运用。(二)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1扩大风险分散面 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同时也是直接保险人,当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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