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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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3)20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8月28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30日三亚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斗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
2、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利用、处置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危险废物定义】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下列固体废物:(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二)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鉴别程序,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按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鉴别或者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且不能分离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除外。列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
3、持预防为主、源头减量、全过程监管和污染担责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突发环境事件产生危险废物的应急处置的投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研究解决危险废物管理中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重大联合执法活动。第六条【职能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卫生健
4、康、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工作,发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污染风险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七条【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制度。前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
5、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第八条【举报与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危废单位的管理制度与管理人员】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
6、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危险废物鉴别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危险废物包装和标识、危险废物运输要求、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方法等。第十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台账和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管理类别确定,遵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破产或者注销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将危险废物管
7、理台账移交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做好每日经营情况记录,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成分、来源、数量、去向、有无事故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等事项。第十一条【一体化、信息化和智慧管理】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本市危险废物收集和预处理转运中心,对全市范围内危险废物、有害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分类等预处理的一体化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评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构建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系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打通各部门相关数
8、据,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形成全市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与管理“一张网。为实现本市所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收运资质、收运车辆、收运人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收运协议以及入库称重计量等信息及时输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危险废物监管小程序。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相关信息输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危险废物监管小程序。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通过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通过危
9、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按月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第十二条【产废单位闭环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危险废物加以安全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贮存,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十三条【识别标志】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和包装物,应当具有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功能,并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识别标志的颜色、信息及格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10、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第十四条【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设施、场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组织编制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设施、场所建设的布局和时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实施规划
11、,采用投资、补助、补贴等方式,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运行的资金支持政策。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本市取得危险废
12、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目录,供社会公众查询。第十六条【危险废物委托】委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方应当核实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类别匹配等情况,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危险废物委托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合同应当载明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及污染防治要求、收运时间、收运频次、收运处置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依据本省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具体收费价格和收费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在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书面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收集、接收危险废物,不得无故拒收。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活动、
13、重污染天气等情形,导致无法正常收集、接收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告知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协助其采取临时环境安全措施。第十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类包装,包装物和容器的外表层应当标明危险废物的形态、性质和安全保护要求。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非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合且不能分离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到期前三十日内报经颁发许可证
14、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外或者省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市的,应当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限制环境风险高的神、镉、汞、铭等重金属类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本市。危险废物在本省范围内转移的,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移出地和接收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危险废物的转出和接收过程进行监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的移出单位应当按照转
15、移联单填写的内容转移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进行查验,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及时向接收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运输】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倾倒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二十条【船舶污染物岸上转移】岸上转移处置的船舶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按照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实施管理,对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进行
16、管理。第二十一条【四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运输联合执法】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特性分类处置。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应当设置对填埋场地下水监测取样的通道或者测孔。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处置设施应当安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连网的自动监控装置,焚烧产生的残渣、飞灰,应当进行安全填埋。第二十三条【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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