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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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为做好2023年度全县国土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以下简称“2023年度变更调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在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国家下发的最新卫星遥感影像,通过县级实地调查,县级自检,市级检查,省级、国家级核查,全面掌握2023年度全县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并做好2022、2023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为减轻年底集中变更的工作压力,切实保障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
2、性,在2022年度探索建立日常变更机制,开展季度或半年度变更调查举证工作。二、工作任务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现有资料,利用国家下发的2023年底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和国土利用变化信息,作为开展变更调查工作的指引,结合有关监测及相关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制作外业调查底图,并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3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图层属性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变更增量包,逐级上报核查后,更新形成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通过调查、统计和分析,掌握2023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
3、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变化情况,农村建房、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围填海、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等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等有关情况。(一)补充完善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根据部下发的2023年度各类管理信息辅助开展调查。根据我县自然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各类报备信息补充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31日。(二)开展2023年度变更调查和建库
4、工作以2023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以部下发的2023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为基础,结合我县2023年度各类监测发现的国土利用变化信息,制作2023年度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以下简称“工作底图”)。通过比对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与最新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补充提取2023年度各类土地的变化情况。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调查工作底图上每一块变化图斑的地类、属性、范围、权属等实际情况;对实际地类与卫星遥感影像判读不一致的,逐一实地拍照举证;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数据库更新技术要求,形成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三)开展2023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全面检查
5、县级要对作业单位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组织县农业、林草、水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数据的真实性一一进行核实,形成核实记录或会议纪要;市级对本区域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市自然资源局要对县级成果全面检查,对重要区域、重点图斑进行实地核实,对县级成果调查不到位、地类认定不准确、举证不全面的要提出明确的纠正意见,并做好核查记录工作;省级负责全省调查成果的内业全面核查和外业实地抽查,厅调查监测处会是相关处室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2023年度变更调查成果集中会审,确保调查成果质量。(四)配合国家内外业核查对国家内业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要逐图斑实地核实修改或补充举证,经市级检查合格后将整改成果上报省级;积极配合
6、国家“互联网+”在线核查。(五)更新变更调查数据库以最终通过国家质量检查合格的变更调查更新数据成果,形成2023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的变更调查数据库。(六)相关细化调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对设施农用地按照种植、养殖、生产用地进行细化调查,对农村道路按照硬化、非硬化进行细化调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后,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进行汇总。(七)开展2020年度和2023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更新与监测以全县“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2020年度和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2020年度和2023年度所有土
7、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开展2020年度和2023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范围包括新增和减少耕地、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新增和减少可恢复的农用地和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农用地,以及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质量发生变化的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选取典型样点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相关指标的监测。(八)变更调查县级汇总与数据共享基于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开展县级汇总与专题套合分析,形成2023年度各类统计口径的县级汇总分析数据。开展2023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产品加工与共享服务工作,向
8、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内部和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共享。三、工作程序和方法(一)调查界线及技术指标2023年度变更调查省级调查界线由部根据相关部门最新资料更新制作,下发我省作为控制界线。县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市级审核后上报省厅,省厅审核后报部统一调整调查控制界线。2023年度变更调查的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技术指标与“三调”一致。(二)遥感监测1 .卫星遥感数据采集全国划分为四个区域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卫星影像数据,用于2023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一类区面积约167万平方千米,采用亚米级遥感卫星影像数据。二类区分为三个分区,其中:二类区1分区面积约
9、100万平方千米,采用亚米级遥感卫星影像数据;二类区2分区面积约128万平方千米,尽可能采用亚米级遥感卫星影像数据,并利用优于2.5米级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数据补充;二类区3分区面积约298万平方千米,采用优于2.5米级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数据。三类区面积约80万平方千米,采用优于2.5米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数据,并利用优于5米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数据进行补充。四类区面积约179万平方千米,考虑到环境监测等地矿业务需求,采用优于2.5米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数据,并利用优于5米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数据进行补充。2 .正射影像图制作和变化信息提取国家加工制作分县(市、区)的2023年底的正射影像图,套合比对2
10、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分类提取2023年度国土利用变化图斑。一是依据最新遥感影像分类提取疑似新增建设图斑,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外,提取各类新增建设图斑,并根据影像特征,对图斑进行分类,类型包括明显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别壁、水工设施、道路、铁路、疑似建设用地、疑似设施农用地、推(堆)土、光伏板、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围填海等类型。在疑似新增建设图斑提取工作中,参考2023年度季度卫片执法工作成果。二是依据最新遥感影像提取疑似拆除图斑,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城市(201)和建制镇(202)单独图层覆盖范围外(含边界周围),监测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建设用
11、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图斑拆除情况,提取建/构筑物拆除图斑,按照正在拆除、拆除已清理和植被已恢复等类型细分拆除图斑。三是耕地变化监测,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耕地图斑范围内,提取影像特征疑似为园地、林地和坑塘等其他地类图斑。在耕地变化监测工作中,参考整合2023年度半年耕地卫片监督监测成果。四是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变化监测,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园地、林地、草地及坑塘等其他农用地图斑范围内,提取影像特征与耕地及其他相应农用地地类不一致的图斑。五是湿地变化监测,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湿地范围内,提取影像特征与相应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六是未利用地变化监测,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
12、库未利用地范围内,提取影像特征与相应地类不一致的图斑。七是2020年度变更调查单独图层变化监测,对于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临时用地、推(堆)土、批而未用、拆除未尽、光伏板等单独图层,根据遥感影像特征,跟踪监测其变化后现状情况。八是整合2023年度其他专项监测工作发现的国土利用变化监测结果。2023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包括正射影像图和变化图斑。国家在2023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基础上,整合部综合监管平台中备案的农转用审批、新增耕地等项目的范围界线和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等信息,制作用地管理信息,作为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线索。变更调查1 .内业调查将2023年度
13、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部综合监管平台中的用地管理信息、2020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承诺举证图斑、无法到达图斑、“互联网+”在线核查问题图斑)和补充提取的变化信息的矢量范围套合在正射影像图上,作为外业实地调查图斑,制作工作底图。为保障调查数据真实准确,避免重要管理数据漏变更。一是要全面梳理2023年度内开展的涉及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复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生态修复等工作的相关资料;二是准备2023年度各级批准备案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的矢量数据;三是准备2023年度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图斑矢量数据;四是准备20
14、23年度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征地、供地工作中涉及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矢量数据。将以上四类资料或数据与县级工作底图套合,开展外业实地调查举证工作。2 .外业调查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工作底图中所有的调查图斑,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采矿用地、特殊用地、废弃、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等各类属性信息标注的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确定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城市、建制镇、村庄、临时用地、推(堆)土区、光伏板、拆除未尽等单独图层范围变化情况,并及时更新。2023年度变更调查的地类调查认定要求应与“三调”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补充
15、通知技术问答以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方调查问题的答复等保持一致。要与农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所及乡村干部沟通,了解耕地改种或轮种菜、棉、油等状况,并组织技术人员外业核实、内业上图,更新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耕地种植属性标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已标注了恢复属性的图斑,实地发生变化后,实地为园地、林地或坑塘水面等的图斑,必须按照现状调查,并根据实地现状更新相应的恢复属性。其中,实地现状为绿化草地的,调查为其他草地并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实地为荒草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未耕种”属性。2009年以来曾经是耕地,属于合法建设用地拆除图斑,实地为荒草的,应按其他草地调查,属
16、于违法建设用地拆除图斑,实地为荒草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2009年以来曾经是耕地,2020年度变更调查为其他农用地的图斑,实地为荒草,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此类图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其他草地调查:一是坡度级为5级的耕地(不含梯田),二是实地是冲沟或沟壑,三是实地是绿化草地或种植草皮的,四是在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内的。2020年度变更调查标注即可恢复属性的农用地图斑,按照“三调”技术认定标准,现状未发生变化,实地经评估后认定为工程恢复的农用地图斑,需更新农用地图斑的恢复属性。补充耕地项目区范围内,现状为新增耕地的部分应全部按耕地变更。新增耕地现状须是耕地,现状是荒草、推
17、土等未耕种状态的,即使提供了土地整治验收文件,也不得按耕地标注“未耕种”属性调查。正在施工的道路图斑,路基已形成的部分按道路调查,现状为推土的,应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道路已建成通车的,按征地范围调查。对于新增耕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盐碱化耕地”属性。耕地的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因土地整治项目引起田坎系数发生变化的,对于项目范围内的耕地图斑,可按项目验收的实测耕地面积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并提交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资料、田坎系数计算方法和计算表。不在土地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内的耕地田坎系数不得修改。临时用地按实地现状进
18、行调查,并将临时用地范围在临时用地单独图层中予以更新。临时用地图层中的临时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审批或合同明确的范围,对于临时用地实地已复垦或超过使用期限(含复垦期)的,应在临时用地图层删除相应范围。推(堆)土图层和拆除未尽图层范围内,实地发生变化且能够明确地类的,应对图层同步进行更新。3 .调查举证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地块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的实地照片,并将举证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采用非“国土调查云”平台的地区,应提前与部联系“国土调查云”
19、平台接口转换事宜,确保所有举证照片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对于部下发的疑似新增建设图斑,为保证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准确性,调查时要逐图斑拍照举证(依据影像能够明显判读为建设用地,如果按照建设用地调查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果外部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还须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须拍摄建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反映用途的建、构筑物照片(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国家下发的疑似建筑物的图斑,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须拍摄举证照片;对影像反映明显是建筑物的图斑,未按照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调查的,须拍摄建筑物内部举证照片,证明建筑物内
20、部是利用地表种植的现状特征。对于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农用地图斑更新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更新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更新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必须全部实地举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此类情况进行审核,了解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说明省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属于省级以上移民搬迁或生态修复等工程的,应提供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专题报告,报部审核。对于2023年度因灾毁引起的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的,还应提供相关的灾毁媒体报道。对于其他变化更新图斑,如果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更新地类正确的,应全部予以举证。为减轻重
21、复举证工作量,对于在2023年度耕地监测、月度季度卫片执法工作、补充耕地核实、增减挂钩项目核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已经举证的图斑,按照以下原则共享应用。一是2023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与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反映的地类一致的,不需重复举证,转换成“国土调查云”平台接口标准,将2023年内的各类图斑举证照片上传到“国土调查云”平台;二是2023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相对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举证。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应举尽举。对于人工拍摄困难的图斑,可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承诺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在
22、保证真实反映实地现状的前提下,组织开展调查举证工作。对于采用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或因降雪等天气及其他自然灾害原因实际无法开展补充举证的,必须在举证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或“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采用高清影像举证的,应提交省级测绘部门检查合格的整个县区的高清影像和检查报告。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所有类举的图斑均需挂接类举照片,不符合类型举证要求的(如影像特征不一致、举证区域非集中连片等),不得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承诺举证”、“无法到达”等图斑将列入下一年度的跟踪图斑。涉及
23、行政区划调整的图斑,在行政区划调整前已经举证的,必须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划重新举证。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在汇总时分别统计。应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2023年度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地类的调查更新。在对城镇村庄内部现状进行细化调查的同时,要在部下发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基础上,对该图层同步进行增量更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包括城市建制镇(202、202A)、村庄(203)、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205)范围。建制镇(202)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更新,独立的工业用地范围应更新相应的201A和202A范围。
24、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等按总体使用范围或审批范围进行更新。村庄(203)范围按照以下规则更新:原村庄(203)变更为建制镇(202、202A)、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的,应对村庄范围进行扣除;原村庄(203)范围边缘因建设用地拆除已复耕复绿的,应同步扣除村庄(203)范围;三调”后新增的村庄用地不包括新增范围内未建设用的土地,原村庄(203)范围外新增的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实际范围勾绘并更新村庄(203)范围,不得将非建设用地地类划入村庄(203)范围。部下发的村庄(203)范围内部,实地建设用地拆除的,继续保留在村庄(203)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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