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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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9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广东省内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9月29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省内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下简称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推动接收站公平开放,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2)768号)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的行为。广东大鹏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一期合同气气化服务价格暂按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执行,合同期满或协商一致后,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气化服务价格是指接收站向用户提供将液化天然气进行气化处理及相关必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液化天然气接卸、临时存储、气化等相关费用。其中,临时存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5天(法律法规或者副省级以上城市政府要求储气超过45天的,按规定天数)
3、。第四条气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或分类制定本省辖区内接收站的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各接收站(含新建接收站)在不超过最高气化服务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建设运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服务价格。第五条气化服务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气化服务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再除以气化量进而核定气化服务价格。准许收入为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和税金之和。第六条准许成本包括与气化服务相关的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相关规定核定。其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残值率等按照附件规定核定,折旧费及摊销费、职工薪酬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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