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政府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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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政府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通知海政发(2023)77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政府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已经2023年第十三次局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海口市市政管理局2023年8月25日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海南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市政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
2、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上缴、资产评估、资产报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本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本局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置管理机构或岗位,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降低资产损耗,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本单位资产安全和完整。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
3、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资产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所属基层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局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局所属基层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所属基层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所属基层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按
4、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组织实施对所属基层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七条办公室对本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局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局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提供资产增减变动和存量信息,配合财会人员开展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四)督促各部门按照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资3产,定期核对检查资产使用情况,确保资产得到有效使用;(五)负责本局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办理本局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七)
5、负责监督及协调归口科室办理本局建设项目资产的移交工作;(八)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局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三章资产配置与使用第八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本局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接受捐赠等。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够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新增购置。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备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局及基层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本局根据相应职责有权进行调剂。本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及
6、基层单位的调剂工作进行监督。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4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一条单位资产的购置、保管和分配由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管理,由局办公室资产管理岗人员负责。第十二条责任科室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流程向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实行政府采购。5万(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资产购置需要经局务会审议;100万元(含)以上资产购置需经局党组会审议。第十三条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且未达到限额标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范畴以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政府采购要严格按
7、照要求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分散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第十四条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可进行购买。第十五条局办公室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相关产权证明。第十六条负责验收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第十七条局办公室应当做好国有资产逐笔逐项登记,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有资产台账,每年定期清查盘点,明确使用人或保管人,新增资产在收到发票或调拨资料等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财
8、政国5库执行机构或局财务人员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严格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物尽其用。局办公室主任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实物明细账和财产物资的清点和移交,并办理具体手续。第十九条对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接受捐赠或盘盈增加的固定资产。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发票、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入账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第二十条本局及基层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优先保障单位履职需要。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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