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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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23)6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5日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出租屋规范化、差异化管理,压实管理部门和租赁当事人的责任,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本办法所称租赁当事人包括条
2、例所称的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共同使用人。第三条本市出租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第四条本市出租屋按类别分为普通出租屋和时租日租出租屋。普通出租屋。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按年或者按月支付租金的房屋,即按年或者按月计算租期和租金的租赁房屋。时租日租出租屋。是指出租人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租赁房屋,即除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业、办理民宿登记的民宿外,按日或者按小时计算租期和租金的房屋。出租人在同一建筑物内,既有按年或者按月计算租期,也有按日或者按小时计算租期,长租、短租混合经营的租赁房屋,均按照时租日租出租屋管理。第五条本市出租屋按级别分为一级出租屋、二级出租屋、三
3、级出租屋。一级出租屋。是指租赁当事人遵守房屋租赁、规划、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生产、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的出租屋。一级出租屋应当全部符合以下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一)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珠海市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屋系统)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二)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三)出租人应当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四)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采集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五)出租人发现出租屋内有
4、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六)租赁当事人不得将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保持安全距离;将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七)租赁当事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八)出租屋依法配置、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九)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
5、安全责任;(十)租赁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十一)租赁当事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安装;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应当使用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十二)出租人应当保障出租屋建筑结构、供电设施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不得出租被依法认定为危险房屋而不能使用的房屋;(十三)出租屋不得存在重大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十四)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和单车房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十五)居住空间的最
6、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十六)租赁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核实投入使用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在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违规建设,不得在住宅室内进行违法装饰装修;(十七)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制造噪声等行为;(十八)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出租屋,制定管理制度,实时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十九)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住房门禁视频
7、系统,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二十)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应当在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在建筑安全出口处明显位置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并确保完好有效;(二十一)出租人利用出租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二十二)出租人利用出租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信息;(二十三)出租人利用出租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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