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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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9月27日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20号
2、)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按照中国博士后制度管理的在站或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含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渝申报评定职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相应系列(专业)对应层级职称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第四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
3、才职称评审。第五条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所有高校,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专业职称评审权限己下放至双一流学科建设B+及以上高校,各高校应按规定制定本校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和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相应的职称,按规定报所在学校自主评审。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须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潜心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创造,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等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二)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准入要求;(三)有基本工作量或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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