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水务保(2023)17号各区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城市运行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北京市水上保持条例有关规定,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要求,在总结本市水土保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成果基础上,市水务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并经2023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本规定精神,做好相关工作衔接,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
2、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为美丽北京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水土保持支撑保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水务局(电子邮箱:shuibaoshengtai)。咨询电话:5669557586627247o北京市水务局2023年11月1日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
3、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除外。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
4、五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本规定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第七条综合区域内自然地理条件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敏感性分析,将全市划分为低风险区域、一般风险区域、较高风险区域、高风险区域,即ABCD四级水土流失风险区,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分类编报和差异化管理。跨区域的生产建设
5、项目,按照风险等级高的区域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一)有以下情形的,应当编制报告书:位于水土流失一般风险区B区、较高风险区C区或高风险区D区,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二)有以下情形的,应当编制报告表:位于水土流失一般风险区B区、较高风险区C区或高风险区D区,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O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1 .位于水土流失低风险区A区的生产建设项目;2 .位于水土流失
6、一般风险区B区、较高风险区C区或高风险区D区,征占地面积小于0.5公顷且土石方挖填总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3 .符合水土保持规划要求的以水土流失防治为主要目标的小流域治理、库滨带建设、造林绿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指南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一)以下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
7、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 .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2 .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二)以下水土保持方案,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不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2.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的。第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8、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第十四条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 水务局 关于 印发 生产 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 方案 管理 规定 试行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763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