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类行政裁量权基准(一)》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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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类行政裁量权基准(一)的通知宁科规(2023)2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类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南京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0月30日南京市科
2、学技术局行政处罚类行政裁量权基准(一)权力编码3202NJ005000照法律依据权力事项对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的处罚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法律依据【地方法规】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十九条技术合同实行自愿认定登记制度,同一技术合同在本市不得重复登记。禁止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税收或者其他优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处撤销登记证明、罚款国行罚种类政处罚法第九条非技术合同原件可以直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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