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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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弓I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226号2023年10月19日)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是指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适用于乡村振兴促进活动的用地政策。本指引适用于自治区乡村建设、乡村发展、乡村治理、城乡融合发展以及帮扶保障等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文件内容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文件汇编。第二条(主要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乡村振兴用地涉及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农村宅基地和
2、住宅建设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拓展农村土地使用功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负面清单,监督考核等方面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第三条(概念含义)本指引涉及重要概念含义解释如下:(一)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储存、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二三产业的市、县(区),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三)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保障本村农民安置、基础设
3、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用地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可在县域内调剂使用,统筹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第四章用地审批第十一条(用地预审和选址)(一)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2 .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 .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 .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 .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二)以下情形不需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1 .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
4、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规划“留白”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可不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农用地转人民政府按照用地需求,分批次统一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四)2024年1月2日前,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
5、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十三条(土地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十四条(规划许可核发)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简易审批程序的项目类型:为深化“放管服”
7、改革,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单体面积小、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实施简易审批程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与集体土地使用审批合并办理。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第十五条(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条件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一)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二)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
8、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三)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四)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
9、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5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仃效衔接的意见(2020年12月16日)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1月4日)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1月2日)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0)32号)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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