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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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办规(20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广元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31日广元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顺利推进房地产项目建设,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
2、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时,由承购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其他形式购房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市住房城
3、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和指导工作,具体承担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归集、审批、拨付等工作。各县(区)(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具体承担本辖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归集、审批、拨付等工作。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直至能够保障竣工交付。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和专户设立第六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公开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人民银行广
4、元市分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元监管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公开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商业银行的具体办法。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广元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签订监管协议,在签订监管协议时开发企业需提供监管项目成本预算清单及相应的佐证资料,并在监管协议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收支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
5、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九条开发企业变更监管银行应当书面向监管机构申请,经同意后终止原监管协议。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后,应将原监管银行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新的监管账户。第三章预售资金缴存第十条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监管机构对预售项目的所有商品房进行网签限制。承购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收取购房款后向承购人出具交款凭证,开发企业依据交款凭证向承购人出具收款票据,并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该商品房的网签限制。在网签限制解除后,3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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