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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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办规(2023)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2023年9月1日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修订)和林下三七生态种植技术规程(GB/T41552-2022)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建设,推进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规范化、绿色化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山
2、州林下三七基地建设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科学规范、标准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积极推行林下三七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管理,打造林下文山三七品牌。第三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申报认定、动态监测。第四条在文山州行政辖区内开展林下三七基地建设、申报、认定工作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五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申报主体为文山州行政辖区内注册并正常运行的基地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林场等经营主体,以及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林下三七种植的种植大户。第六条申报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林地面积应达到50亩(含)以上,林地权属明晰
3、、政策法规允许、相对集中连片。第七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建设应符合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要求;基地管理应符合林下三七生态种植技术规程(GB/T41552-2022)或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196302019)规定和要求。经营主体应建立基地农业投入品的购进、保管、使用登记制度;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种植、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情况。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产品初加工应符合文山州三七原产地初加工操作规程(DG/5326/T42016)规定和要求。鼓励经营主体注册产品商标、打造产品品牌,按有关规定包装销售。第八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产品应达到
4、国家或行业有关三七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基地建设主体开展有机产品认证,使用认证标识。第九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实现对基地生产的三七从种植、管理、采收、加工、仓储、流通等各环节的追溯;加工出售林下三七产品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有追溯码,通过扫码可以追溯查询到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企业、管理人员、质量检测、加工储藏等信息。第三章申报认定第十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主体为文山州三七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认定主体为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第十一条申报主体向基地所在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一)文山州林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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