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技工院校设立条件、材料清单、评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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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西省民办技工院校设立条件.docx附件:2.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申请材料清单.docx附件:3.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评审表.d。CX附件:4江西省技工院校变更申请材料清单.docx附件:5.江西省技工院校终止办学申请材料清单.docx附件1江西省民办技工院校设立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技工院校,除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V基本条件申请举办民办技工院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举办者、学校名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二)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学校章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
2、地;(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和符合校园安全要求的教育教学设备;(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校长及管理人员队伍;(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队伍;(八)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九)根据国家要求制定教学计划,配有相应教材;(十)具有健全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二、举办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技工院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技工院校。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并具备相应条件。(一)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3、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所举办的民办技工院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参与举办民办技工院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联合办
4、学者。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技工院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技工院校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三、名称(一)民办技工院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院校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使用县区及以上行
5、政区划名称作字号,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含已有公办学校名称)和宗教名称,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技工院校名称。(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民办技工院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XX(行政区划名称)XX(字号)XX技工学校;XX(行政区划名称)XX(字号)XX技工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营利性
6、民办技工院校的,举办者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名称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审批。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可在审批设立时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使用简称,并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学许可证或批准筹设文件中予以注明。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和学校全称。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技工院校,其名称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命名的,可以继续沿用。四、章程民办技工院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
7、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核准。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仅需载明举办者权利义务);(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五)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院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九)章
8、程修改程序。五、办学经费(一)民办技工院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技工院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二)允许民办技工院校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地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同时需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三)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技工院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
9、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四)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足额过户到民办技工院校名下,且权属证书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六、组织机构(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技工院校应当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院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办技工院校党组织负责人与学校理(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做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要决策和实施监督的机制。(二)决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
10、和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职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一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决策机构成员。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或其他参公管理人员担任决策机构成员的,需征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三)执行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四)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
11、教职工代表不少于l3o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督机构成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七、法定代表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一)法定代表人。民办技工院校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校长。民办技工院校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
12、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应专职,达到同级同类公办技工院校校长任职条件,熟悉技工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具有能够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三)教学管理人员。民办技工院校应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高级(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二年及以上职业技能教育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及学生管理经验。(四)财务管理人员。民办技工院校财会人员应当具
1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五)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六)民办技工院校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与财务、资产、人事、后勤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八、师资队伍(一)民办技工院校应当根据所开设的专业及办学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人员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数量、结构及师生比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二)民办技工院校
14、应按要求配置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思政教育等教师。(三)民办技工院校聘任公办院校教师应当经其所在院校书面同意;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被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管理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民办技工院校教师。九、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申请设立民办技工院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其中学校独立产权的校园占地面积和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应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一半以上。租用场地办学的,应当避开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和存在安全问题的建筑不得作为民办技工院校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不得跨县区租赁、
15、多地租赁。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要求。校园建设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8)40号)执行。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用于办学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十、办学规模民办技工院校应根据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十一、专业设置(一)民办技工院校初设专业应符合本地区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发展需求,应与本地区技能人才需求相匹配,与促进
16、学生就业目标相适应。(二)民办技工学校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民办高级技工学校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民办技师学院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十二、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生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十三、其他条件本办法未作明确的,依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附件2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申请材料清单一、筹设民办技工院校申请材料(一)江西省民办技工院校筹设申请表(见附表1)(二)学校名称核准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民办非企业
17、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正式设立技工院校申请材料(一)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申请表(见附表2)(二)学校名称核准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民办技工院校提供)(三)筹备设立批准书(已筹设民办技工院校的提供)(四)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评审表(见附表3,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三个版本)附表1江西省民办技工院校筹设申请表筹设民办技工院校名称:举办者:联系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填表说明一、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字
18、迹清晰工整,内容确保真实无误。二、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需粘贴照片、加盖公章、添加附件处应按规定完成。三、表3举办者情况:举办者为社会组织请填写“表3-1”,个人请填写“表3-2,若由多个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则应分别填写举办者情况,同时应提供“表6”联合办学协议。四、表5-7如无相关情况,无需填写。五、申请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复制,填不下的内容可另附页填写。材料目录表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学校营利属性等。表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
19、资质和财务运营情况、当地产业发展状况分析、学校定位和发展前景分析、生源状况分析、学校运营成本分析、课程开设和教学目标定位、办学风险防范对策、可行性研究结论和建议等。表3.举办者情况举办者为社会组织请填写“表3T”,提供相应证件证明材料;举办者为个人请填写,表3-2”,提供相应证件材料。若由多个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则应分别填写举办者情况,同时应提供“表6”联合办学协议。表4.办学出资证明材料包括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学校开办资金存入银行的账单资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其他办学资产有效证明文件。若由多家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请复印本表分别填写。表5.接受捐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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