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刑民责任的衔接困境与协同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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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网络诈骗关聪舜刑民责任的衔接困境与协同路径编者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追赃挽损工作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期特聚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责任认定与追赃挽损路径”主题,围绕虚拟货币属性及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共犯责任分配、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的刑民责任衔接约稿组稿,以期不断满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新期待,助力电信网络诈骗追赃挽损检察工作高质量开展。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
2、诈骗法第46条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需承担民事责任,但关联犯罪财产性判项中基本不包含责令退赔的内容,此类案件也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刑事诉讼对被害人民事权利救济不足,造成被害人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刑民并行模式易造成司法资源反复消耗及程序空转,且不利于众多被害人的平等保护。司法机关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不应囿于刑民二元的惯性思维,可在法秩序统一理念下,灵活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统筹协调刑民责任,协同发挥两种责任的功能作用,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刑民交叉民事责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
3、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形势,阻断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输血供粮”的上下游黑灰产,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等关联犯罪,两罪的立案、起诉人数逐年递增。网络犯罪跨境化、产业化、组件化的发展趋势使犯罪参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不仅对传统共犯理论形成冲击,在财产处置和退赔责任方面也产生了全新的问题,影响追赃挽损工作的整体质效。一、关联犯罪案件财产性判项的突出问题(一)关联犯罪人是否具有退赔责任存在实务分歧关联犯罪人虽在主观层面与诈骗正犯不具有共同故意,但客观上参与到了引起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因果过程,对损
4、害结果有因果上的贡献。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诈骗犯罪被害人在关联犯罪中处于何种地位,以及关联犯罪人对被害人是否有退赔责任。经对裁判文书检索,有判决依据刑法第36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责令掩隐行为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1,有判决依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责令帮信行为人退出与被害人损失等额的赃款2o此外,也有观点认为“掩隐罪被告人非法处置了被害人财产,应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除非上游犯罪已经形成有罪判决,且上下游犯罪获利情况均能查清”3o但是,现阶段绝大多数判决仅追缴关联犯罪被告人的非法获利,判项中不包含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二)关联犯罪中被告人违法所得处置方式不统一与诈骗等
5、侵财犯罪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直接来源于被害人损失不同,关联犯罪被告人违法所得往往是诈骗分子预先支出的犯罪成本。因违法所得来源不同,刑事判决对关联犯罪的违法所得处置出现了分歧。比如,一起帮信案件中被告人向境外出售电话卡非法获利12万元,上述电话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造成被害人损失200余万元,法院判决没收被告人已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2万元并上缴国库4,但也有不少法院判决将关联犯罪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5,显示出裁判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关联犯罪被告人为了获得量刑从宽,主动在非法获利之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观点认为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法
6、院缺乏接收和处置的依据,只能由被告人自行与众多被害人协商。但是,也有不少法院接收了上述款项,并依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判决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超出违法所得部分的退赔款项发还给各被害人6,或者判决将被告人违法所得及自愿退赔款项一并发还给各被害人7,这些实践分歧反映出违法所得的概念及追缴、责令退赔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司法实践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以致出现不符合朴素法感情的观点和结论。二、联犯罪侵权损害司法救济制度存在不足(一)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救济受阻犯罪与侵权行为有着天然的联系,许多犯罪本身就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为了能够在一个诉讼活动中解决因同一行为产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
7、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应该规定,刑事诉讼法设立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使得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不再截然分开,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避免了由民事法官重新审理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拖延8o但是,最高法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限缩,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上述规定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8、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吸收,并沿用至今。将占有、处置型犯罪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上述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已能够查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通过违法所得追缴和责令退赔足以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应该说,追缴和责令退赔基本能够解决侵财犯罪中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救济,但是当帮信罪等关联犯罪从占有型的共犯之中切割出来后,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客观上未能通过责令退赔制度得到救济,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造成刑法第64条和第36条第1款适用之间产生了“真空”,无法结合起来形成对被害人权利的完整保护。(二)“刑民并行”模式存在程序转化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
9、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工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随着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转移,查证诈骗分子身份难度大幅提高,被害人为挽回损失,选择对为转移涉诈资金提供帮助的“两卡”犯罪行为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该类案件在全国多地已有发生,但类案异判、甚至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突出。在“先刑后民”观念影响下,有的法院认为被害人损失应通过刑事诉讼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裁定驳回起诉9o有法院持相反观点,认为“被害人对涉嫌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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