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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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强化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提升我省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第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公共收益管理、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
2、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含外省入闽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所有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具体办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复核业主大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等相
3、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复核业主大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备案范围和程序第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 .物业服务企业新承接住宅、非住宅项目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3 .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申请,并依法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
4、业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期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第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90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商定合同续签事宜。合同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第十一条新签订
5、或续聘物业服务合同前,业主大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核表(附件1)需经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的意见进行复核,核实结果抄告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第三章备案资料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2);2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 .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复印件;4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5 .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6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及用工合同复印件。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
6、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2);2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 .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4 .管理规约复印件;5 ,业主大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核表复印件(详见附件D;6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及用工合同复印件。第十四条非住宅物业类型项目(行政机关单位大院或办公楼、企事业单位大院或办公楼、医院、学校校区或办公宿舍楼宇、厂区办公及住宿楼宇、创意园区及楼宇、公众性场馆、商务写字楼宇、办公楼等)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2);2 .营业执照复印件;3 .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4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
7、件、任职文件及用工合同复印件。第四章备案要求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抓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详见附件3)。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未按规定备案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第十七条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办理
8、备案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补办备案手续,无故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I-L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核表1-2,县(市、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1-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业主大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核表物业管理项目情况项目名称物业类型具体地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总建筑面积m2总套数套住宅建筑面积m2非住宅建筑面积m2项目委托方情况委托方名称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表决情况L发出表决票张,
9、收回表决票张,其中有效票一张,废票张。2 .本次表决有效权数:专有部分面积m2,占总投票权数%;业主户数户,占总投票权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3 ,投标单位赞成票的得票权数及业主人数如下:物业服务企业甲:赞成的专有部分面积m2,占%;赞成的户数户,占%o物业服务企业乙:赞成的专有部分面积m2,占%;赞成的户数户,占%o物业服务企业丙:赞成的专有部分面积一m2,占%;赞成的户数户,占%0中标企业为O本次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居(村)委员会意见(盖章)年月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盖章)年月日县(市、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报备单位:(章)填表日期:填表
10、须知一、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须按表内所列栏目如实填写。二、本表请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三、本表内的数字、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四、本表中“物业类型”填写为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行政机关单位大院或办公楼、企事业单位大院或办公楼、医院、学校校区或办公宿舍楼宇、厂区办公及住宿楼宇、创意园区及楼宇、公众性场馆、商务写字楼宇、办公楼等)。五、本表填写一式四份,由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项目情况项目名称物业类型具体地址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村
11、(居)民委员会总建筑面积m2总套数套住宅建筑面积IR2非住宅建筑面积m2物业服务企业情况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邮政编码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委托方情况委托方名称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青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复印件(仅前期住宅物业需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复印件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0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编号:领取人(签名):领取日期:年月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编号:(物业服务企业名称):你公司提交的关于(项目名称)(
1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材料收悉,现同意给予备案,备案主要内容如下:一、项目名称:二、委托单位:三、项目地址:四、总建筑面积:五、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特此证明。备案单位(盖章):备案时间:一年月日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合同编号: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二三年月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试行),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可根据项目实际进行补充、调整。2 .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
13、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含物业使用人)支付费用的活动。3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由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中打“/”,以示删除。4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5 .本合同条款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邮箱
1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邮箱: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一传真:邮箱: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甲方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甲方应将本合同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并向购房人明示。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权
15、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条委托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的基本情况: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Inl1坐落位置:县(市、区)(路、街)物业服务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总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多层住宅_平方米高层住宅平方米别墅平方米商 业平方米配套公建平方米其 他平方米本物业分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平方米,规划平面图和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O第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期满、业主委员会
16、未成立的,本合同自动顺延,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事项的主要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以及车位(库)、电梯、变配电房、发电机房、消防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细目见附件三、四;(二)绿化养护;(三)环卫保洁、垃圾分类等公共卫生维护;(四)公共秩序维护;(五)安全防范;(六)车辆停放管理;(七)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八)为业主接收邮件、快递提供便利;(九)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检测、检验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十)物业档案资料保管;(十一)其他服务事项:1. ;2. ;3. o第四条服务标准:1.住宅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17、;2.非住宅服务标准详见附件六。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一)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监督、建议的权利;(二)代表业主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监督并配合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四)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将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与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并签订;(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购房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物业;(六)负责将物业管理用房向房屋登记机构
18、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七)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八)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九)已竣工未出售或者已出售未交付物业的服务费由甲方全额承担。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达到交付条件物业的,自甲方送达交付物业通知之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提交送达交付物业通知的相关资料。(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 ;2. ;3. o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一)按照本合同、国家和本省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
19、供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二)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并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三)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四)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五)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及其他日常纠纷;(七)
20、听取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八)设置小区事务公示栏、管理规约公开栏、政策法规宣传栏。在物业服务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及服务公示牌、服务监督公示牌、意见收集箱,每月至少开启一次意见收集箱,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九)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营业执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项目经理或者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停车位配建数量和具体分布图、小区停车管理制度、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接
21、受业主的监督;(十)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和水电公摊等相关费用;(十一)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协议,对房屋装饰装修时间、垃圾处理、噪音扬尘控制、外立面管控、防盗网和空调外机安装以及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管理等事项和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根据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十二)乙方可以将本合同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十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本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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