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梧县牛蛙规范化养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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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苍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梧县牛蛙规范化养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苍政办发(2023)5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苍梧县牛蛙规范化养殖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8月25日苍梧县牛蛙规范化养殖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县牛蛙养殖产业发展,避免非法养殖造成破坏耕地、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不良后果,结合本县实际情况,重点针对牛蛙规范化养殖的用地、环保、取水、用药、防护要求及需要办理的相关许可手续等方面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制定目的和依据(一)制定目的。引导全县牛蛙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和规范化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
2、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势头,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二)制定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Ikl卜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件药笆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了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环办水体(2022)34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牛蛙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3、优化办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许可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防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流程指南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42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梧政办发(2022)100号)以及苍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梧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苍政办发(2023)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4、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苍梧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扩)建的牛蛙养殖场。三、养殖区域布局要求和禁止养殖区域规定(一)养殖区域布局要求。牛蛙养殖场的设置地点要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功能规划、水功能区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2018-2030年),在保护耕地和区域生态环境、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二)禁止养殖区域规定。牛蛙养殖场的设置地点要远离居民区,不能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能设置在水库、河流等国有水面内;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5、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养殖牛蛙;不能使用H级以上保护林地;不能设置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四、申请新建、改(扩)建牛蛙养殖场的程序要求凡是新建、改(扩)建牛蛙养殖场,须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先向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通过后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并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一)用地许可。1 .占用耕地的相关要求。(1)严格控制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2)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签订用地协议,并实行镇人民政府备案制。涉及使用林地的,备案时需提供同意使用林地的相关材料。拟定建设方案。使用设
6、施农业用地前,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并与属地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初步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协商一致的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并附设施农业用地最终确定的范围坐标。使用年限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属地镇人民政府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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