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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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规(2023)6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日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关于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的批复(闽政文(2010)448号)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凡在城区及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
2、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城市规划区系指2010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的批复(闽政文(2010)448号)中明确的莆田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包括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和湄洲湾北岸管委会、湄洲岛管委会,陆域面积2284平方公里。其中,城区范围包括荔城区的拱辰、镇海街道办和西天尾镇、黄石镇、新度镇,城厢区的龙桥、凤凰山、霞林街道办和华亭镇,涵江区的涵东、涵西街道办和三江口镇、白塘镇、国欢镇、梧塘镇、江口镇,秀屿区的笏石镇、东庄镇、东矫镇和月塘镇,湄洲湾北岸管委会的忠门镇、东埔镇、山
3、亭镇,湄洲岛管委会的湄洲镇,共7个街道办事处、17个乡镇所辖的范围,总面积约1038平方公里。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规划、城市测绘、城市市政道路、市政管道、市政广场、公园、给排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路灯、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整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不含非商业用途地下室、架空层、骑楼)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不含非商业用途地下室、架空层、骑楼)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大于4的建
4、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四、配套费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市域内(仙游县除外)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含加油站、出让回购安置房等)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征收,并缴入市级国库;上述情形外的项目由所在地的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负责征收,并缴入同级国库。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一律不含配套费,配套费单独征收,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按实际面积征收配套费。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已含配套费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分离,将应缴配套费全额缴入国库。自然资源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规划
5、变更、规划条件核实等与配套费征收相关的项目信息。划拨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凡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且改变后的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配套费差额。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汽车站、火车站、排污和排涝泵站、公厕、垃圾处理等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小学校舍校安项目(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含中小学扩容、幼儿园)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二)政府投资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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