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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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贯彻实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用水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用水总量核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实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的活动。第三条【工作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是指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水的
2、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户”)。取水水源包括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及非常规水源(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淡化、微咸水和矿坑水等)。第四条【实施内容】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内容包括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建设与维护,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填报与审核,区域用水总量核算,会审会商,监督检查等。第五条【工作经费】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所需的第三方技术支撑委托服务费和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等应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保密要求】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从事用水统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用水统计数据存储、传输、发布和应用等各环节的数据安全。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
3、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管理体制】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用水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第八条【省级职责】省水利厅负责健全全省用水统计调查工作体系,建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国家、流域与省之间及省、市、县之间用水统计调查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关
4、键问题。省水文水资源监测评价中心承担全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的具体技术工作,负责制定名录库建设和维护工作方案、用水总量核算方案等技术文件、报送全省取用水统计成果;指导全省非农业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汇总、分析、核算全省非农业取用水数据;建立用水总量季通报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做好监督检查技术支撑等工作。省节约用水与发展中心负责审核省级监管的非农取用水户季度和年度水量调查表;负责复核市、县级监管的非农业取用户季度和年度水量调查表;协助收集有关水量成果核算合理性分析辅助资料等。省农村水利水电发展中心负责指导全省大中型灌区、典型小型灌区名录库更新维护,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典型小型灌区的选择和小型灌区(
5、含井灌区)水量统计;审核、汇总、分析、核算全省农业用水统计调查数据。第九条【市县职责】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日常更新维护辖区名录库,组织辖区内取用水户填报用水统计报表,审核、复核辖区用水统计报表数据,做好用水统计调查数据相关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分析、核算辖区用水总量成果,编写、上报区域用水总量核算报告,根据省水利厅统一安排,配合做好省级数据汇总、审核、验收工作。第十条【取用水户职责】取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取用水原始记录、水资源费计征凭证和用水统计台账留存归档制度,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受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
6、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用水统计调查数据。第十一条【部门协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统计、能源、市场监管、统计、行政审批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收集有关涉水统计数据和取用水户行政登记材料等。第十二条【培训指导】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第十三条【人员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取用水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配备从事用水统计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专职或兼职人员应当具备用水统计有关专业技能,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第
7、十四条【技术支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事业单位支撑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或由支撑单位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开展工作。第三章名录库建设与维护第十五条【建设内容】名录库总体由一套表调查单位和抽样调查样本单位两部分组成,两部分范围根据水利部工作安排动态调整。原则上纳入用水统计调查范围的取用水户必须录入名录库。各地开展名录库建设,应先将一套表调查单位和用于水量推算的抽样调查样本单位纳入名录库,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抽样调查样本单位范围。充分利用取水工程核查登记、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库、灌区单位名录、农村供水工程名录等资料,定期收集同级有关部门的行政登记材料,做到“应纳尽纳”。第
8、十六条【建设原则】按照在地原则,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应当收集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信息,纳入名录库,并与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相衔接。第十七条【一户多证】如同一法人同时拥有多个产业活动单位,应将产业活动单位按在地原则分别列入受水所在地名录库,省水利厅应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做好衔接审定。第十八条【名录库审核】名录库建设主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省水利厅组织对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名录进行汇总审定,形成全省名录库。第十九条【动态维护】按照“谁建设、谁更新”的原则,按季度开展名录库更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用水统计直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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