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与商品管理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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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与商品管理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网络准入与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网络消费者和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监管执法效能,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
2、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本指引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以网络交易平台为载体开展经营活动,与平台经营者为数字链接服务合同关系,与消费者为买卖合同关系。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开展网络交易行为参照本指引。第四条(合规管理建设)平台经营者可以参照本指引,确定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准入和商品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监管职能,激励、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合规经营。其他
3、政府主体促进本地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义务,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开展合规经营的便利条件。平台经营者承担收集信息、上报信息、断开链接、下架商品等协助义务,开展平台内经营者信用评级工作。第二章资质要求第五条(主体资质)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需经营资质的经营活动的,应设立登记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身份,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人不得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市场准入条件)平台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根据登记批准的范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平台内经营者在设定准入条件的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包括:(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
4、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如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
5、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办理备案。(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其他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
6、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个人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零星小额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其他经营活动。第七条(资质许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需资质的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获得资质许可,按照资质许可情况开展经营活动。一、平台内经营者销售食品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需要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二、仅
7、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第八条(资质信息公示)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所公示的资质信息应清晰、有效、完整、便于查看:(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依照本指引第五条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应如实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第九条(资质更新)平台内经营者应至少6个月进行一次信息核验更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更新公示信息。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交变更后的信息。平台内经营者拟自行终止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网络交易活
9、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知识产权授权)平台内经营者应作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展示商品或服务知识产权信息,确保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络交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受通知的平台内经营者有权利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第三章商品要求第十一条(商品信息公示)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网络交易的商
10、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一)提供药品网络销售服务的,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不得在平台内经营者店铺首页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或者提供药品说明书、页面中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二)提供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服务的,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在平台内经营者店铺首页展示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告知消费者可自行使用和不可自行使用的零售医疗器械提示信息。(三)提供化妆品网络销售服务的,应当发布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
11、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四)提供用能产品销售服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五)提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网络销售服务的,除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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