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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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以
2、及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上级财政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除拨
3、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各地应立足长远,科学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着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关系,突出地域特色,因势利导,科学编制规划,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二)广泛覆盖,农民受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项目,广泛覆盖受益群体,优先支持村级急需建设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三)创新方式,多元投入。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方式和使用方式,积极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
4、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鼓励农民筹资筹劳,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四)以县为主,统筹推进。继续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奖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级政府在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第七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的道路、边沟、桥涵、绿化、亮化、文化休闲广场、公共浴池、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等。未经村民议定和超范围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不予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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