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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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负责专项资金政策设计、预算编制、分配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财政部
2、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申报分解、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第四条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
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本细则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本细则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高校在校生(本省政策突破)、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
4、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个
5、人或小微企业承担。经办银行不得先收后返对个人或小微企业的财政贴息。对高校在校生的个人和由其创办的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省级财政全额贴息。对展期、逾期期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
6、担保贷款;(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第十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市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细则所称第五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
7、贷款,可纳入中央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除高校在校生),省市县安排相应专项资金,承担地方奖补资金支持部分:(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粗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三)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我省属于中部地区,奖补支持的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脱贫县(市)上限为L
8、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第十二条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突破政策部分支出由市县自行承担。市县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财政部门应用好用足普惠金融政策,不得擅自减少创业担保贷款年限,并在金融机构内控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保障贷款的额度要求。第十三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可按合同约定向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收取担保费。当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时,贷
9、款第一年的年化担保费率应不超过1%,后续年度年化担保费率应不超过0.5%。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除外。省级财政按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的0.5%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市县担保基金合作开展业务的,应共同承担风险,按单笔贷款未偿还贷款本金(不含经办银行承担风险责任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风险的比例应不低于80%,其余部分由市县担保基金承担。担保基金管理实行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第十四条奖补
10、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第三章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第十五条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第十六条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分区域按各省绩效从高到低分别排名,确定示范区奖补档次。我省属中部和东北地区(11省),每省每年第一档1亿元(3个省)、第二档7500万元(5个省)、第三档5000万元(3个省)。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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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金融 发展 专项资金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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