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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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XX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XX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深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县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
2、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玉米、稻谷等原粮。第三条超标粮食的判定,判定超标粮食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依据主要为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标准。第四条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依规处置、依
3、法监管的原则。第五条食品生产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超标粮食作为食品原料。第六条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XX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XX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第二章收购与储存第七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第八条XX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人民政府。第九条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第十条超标粮食实行定
4、点收购储存。定点收储企业由承担储备粮任务的企业负责或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选定。承担定点收储的企业要配置所需的快检设备。定点收储企业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杆样、检验、储存等信息。定点收储企业应当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第十一条XX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第三章处置第十二条实行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XX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根据市场情况组织开展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第十三条实行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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