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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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击仔巨知捕幺硅得舄广梆I市+由十全就必替笞理局文件r梆I古钢知白纸溶源舄穗建质(2020)43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20)203号),进一步明确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地方金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监督管理局资源局2020年12月24
2、日-4-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推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有序进行,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新建住宅工程(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安置房)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管理、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理赔服务、信息平台管理等适用本细则。参与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构、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第三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为基本承保范围,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
3、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为必选附加险,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为可选附加险。可选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实施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按照工程管理权限分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管辖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推进及综合管理。市、区规划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本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由1家主承保公司和不少于2家从保公司组成,其中主承保公司应在国内2个或以上城市有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承保经验,并有10个
4、或以上主承保案例。牵头的主承保公司份额不得低于50%o共保体之间应以共保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在项目上的承保份额、权利义务。符合承担主承保公司条件的保险公司,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公示。信息平台上线运行前,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文件方式公开主承保公司信息。第六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住宅工程,基本保险范围包括主险和必选附加险,总基准保险费率为1.25%;商品住宅的保险费率,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低于1.35%的保险费率,结合建设工程总体质量状况、装修标准、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住宅工程以建筑安装
5、总造价作为保费计算基数,其中,商品住宅保费计算基数的合同造价应不低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上一年或最近一期的房屋建筑工程参考造价的90%。保险公司不得以减少建筑面积、剔除未投保项目工程费用等方式缩小承保范围、降低保额,不得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承保,不得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七条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作为一个危险单位。主体结构相连建筑物应当作为一个危险单位。一个危险单位对应一份保险单,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危险单位内的项目分割投保。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信息平台上公示符合主承保公司条件的保险公司,提供所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服务。信息平台上线运行前,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6、文件所列符合条例的保险公司名录中选取。第九条主承保公司应当建立IDl报价函管理制度,规范报价行为。意向客户询价时,主承保公司应当以正式报价函的方式向客户出具报价,报价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建筑面积、单位建安造价、项目总保额、基准费率等;报价函应当经IDl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盖章后发送至询价客户。不得以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非正规方式报价。报价函作为正式资料要件之一,在首次信息录入时上传至信息平台。第十条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选定的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建设单位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在涉及结构施工许可手
7、续前,与选定的保险公司签订整个工程的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监督交底时,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依照信用管理权限记录其失信信息。第十一条主承保公司应当选择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司作为风险管理机构,签订风险管理合同,并指导风险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宅工程建设阶段的质量控制。主承保公司应落实对风险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建立风险管理机构评价机制,对风险管理机构工作进行追踪和分析评价。主承保公司应向风险管理机构出具风险管理授权书,同时报送建设单位。风险管理机构凭授权书进入施工现场实施风险管理。第十二条符
8、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的风险管理机构:1.具有大型建筑工程管理经验,拥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2 .具有3年以上受保险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商委托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经验,并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工程师的工程管理机构;3 .其他符合条件的工程管理咨询机构。第十三条风险管理机构在签订风险管理合同后,应当收集工程相关资料,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评估,编制风险管理检查计划。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前,主承保公司应组织风险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及项目参建各方召开风险管理交底会。风险管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风险点、质量检查方式、参建单位配合义务等进行告知,形成会议纪要。质量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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