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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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 611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4日附件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和幼儿园、学前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公寓价格行为,促进学校学 生公寓建设,维护和保障学生、学校、公寓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及其他投资开发商经批准,在校 内外建设的学生公寓价格行为。第三条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1、必须符合住宿建设标准和施工要求,并经市级以上建筑质监部门、消防部 门验收合格。2、男生、女生公寓应分别按栋(或楼层)设置。3、入住人数及相应使用面积:一类:每间(套)不超过4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二类:每间(套)不超过6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三类:每间(套)不超过8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
3、低于5平方米, 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生均使用面积包括楼栋内公共使用面积(不含地下室)。4、学生公寓配置和服务设施设备标准: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应按类别配备起居学习区、阳台、卫生间、盥洗室; 中小学校学生公寓应按类别配备阳台、卫生间、盥洗室。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应为每位入住的学生配备单人床、写字桌、座椅、书 架、衣物柜和公用电风扇等物品;中小学校学生公寓应为每位入住的学生配备单 人床、衣物柜和公用电风扇等物品。学生公寓区应配有学生公共活动室、开水房、洗涤房及洗衣设施设备、传 达室等。中小学校学生公寓每层楼应配备饮用水设备并免费提供洁净饮用水。5、学校或学生公寓产权单位必须设立学生公寓
4、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公寓管 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卫生、保安服务和管理人员。第四条学生公寓的价格标准一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600 兀;二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IoOO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500元;三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8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400元;低于三类标准的,按普通宿舍收费,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得超过600元, 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得超过300元。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在不突破此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审核归属管 理学校的学生公寓或宿舍具体价格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建设的特殊标准的硕士、博士生公寓,其价格报省发展改革 委、
5、省教育厅另行核定。学生公寓内学生用水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每生每月免收5度电、3吨水的 费用。超过部分的水电费,应按价格部门规定的生活用电、用水价格收费。第五条学生公寓价格的申报与审核1、凡符合学生公寓管理基本条件的,学校或公寓产权者应按本办法附表三要 求填写申报,中央、省属驻长学校(或公寓产权者)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 厅,其他学校(或公寓产权者)报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和教育局。2、申报学校(或公寓产权者)在申报公寓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教育主管 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公寓立项批文;(2)工程设计图纸;(3)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证明文件;(4) 土地、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材料;(5
6、)学生公寓建设成本资料表;(6)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7)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8)非学校投资建设的公寓,还应提供与有关学校签订的书面协议。3、大中专学校申报材料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前2个月递交;中小学校申报材料 应于每年春、秋季开学前2个月递交。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受理价格申报后,于 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相关资料和情况后,分类审核学 生公寓价格。4、经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价格后,学校须按规定对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和 公寓管理制度进行公示,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学校应在每学年结束前15天将学生公寓收入和支出情况在公寓区域醒目位置 进行公示。第
7、六条 学校可在收取学杂费时一并收取或代收学生公寓住宿费,但必须按 规定专门开具票据。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校外学生公寓,缴费方式由学校与投 资方协商,从其协议。第七条 凡收取了公寓住宿费用的,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物业管理等费用。大中专学校(或公寓产权单位)在寒暑假期间不得向已交公寓费用的学生另 行收取住宿费用;中小学校学生公寓不得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并收取费用。第八条 学生因故中途转学、退学的,应适当清退住宿费用。(大中专院校 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在校时间未满3个月的,应按7个月清退学生费 用,超过3个月未满5个月的,按5个月清退费用,超过5个月的不清退费用; 中小学校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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