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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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玉政规(2023) 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 央、省驻玉单位:玉溪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已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10月11日 玉溪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玉溪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 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当地政府在出让保障性住房建设用 地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 销售对象等要求,由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 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应当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第三条玉溪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公开透 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依规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 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限价商品住 房的销售审核、公示和监管工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国资、市场监 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
3、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多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高 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在综合考虑开发建设成本、税费 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不高于同地段或者同区域、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80%的原则确定,由县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进行审核,确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 体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结合楼层、朝向、通风、采光等因素确定。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对象为各县(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在本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或
4、者家庭、新就业的无房职 工。第九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数低于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限价商品住房所 在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 米(进城务工人员在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是否合并计算由各县(市、 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截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1年)在本地无住房 交易行为或者有交易行为但交易的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平 方米。第十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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