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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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23) 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酒泉市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1日酒泉市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更好的发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抢险救援、应急处突、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专职消防人 员管理,保护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 务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管理规定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 管
2、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公布,第154号令修正)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分为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是指 根据社会消防安全形势发展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非国家综 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人员。消防志愿者、灾情速报员、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微型消防站队员、消防控制室 操作员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保洁、膳食等工作的人员, 不属于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工作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消防救援机构管理使 用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队伍管理模式。第
3、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政府专职消防人员规模,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 施。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 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 人、其他单位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第六条 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 门制定本级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用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政府专职消 防人员用人计划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十四五期间,本级行政编制消防员 与专职消防员比例逐步达到1:2,行政编制干部与消防文员比
4、例逐步达到1:2。尚未设立消防救援站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化工园区,按照城市 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用人数额。第二章 招聘第七条 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具体承担本级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招聘、 使用和管理工作。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招聘政府专职消防 人员,必要时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招聘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工作 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 管理局、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在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设置招聘工作办 公室,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政府
5、专职消防人员招聘、薪酬确定以及落 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协助办理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合同履行监督、就业注 册登记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符合烈士评定条件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烈士评定受 理、调查核实、提出评定报告及烈士遗属抚恤工作。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相 关工作。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招聘按照自愿报名、政治审查、笔试、心理测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四)具有良好的政治
6、素质和道德品行,志愿从事消防救援事业;(五)专职消防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消防文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同 时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六)具有正常履职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七)国家或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以下人员:(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消防救援指战员遗属;(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战员;(三)见义勇为人员、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四)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优先录用情形。第十二条 对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员,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采取简化招聘程序或者其他测
7、评方法招聘,并适当 放宽年龄限制。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四)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五)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其他不适合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招聘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主动接受监督。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 规定第六条执行。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 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8、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试用期1个月。培训、试用合格后,签 订劳动合同。首签1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日常量化考评合格,可 续签合同,每次1年。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的指 挥、带领和监督下,参与消防救援机构抢险救灾、灭火救援、应急处突、行政管 理和通信保障等有关工作或协助开展火灾预防、火灾调查。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不 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岗位职责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实际岗位制定。第十九条专职消防员主要开展下列工作:(一)参与抢险救灾、灭火救援、应急处突活动;(二)参与值班备勤、通信保障、装备管理维护活
9、动;(三)参与体能训练、技能训练、岗位练兵、政治教育等活动;(四)协助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活动;(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救援机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第二十条消防文员主要开展下列工作:(一)协助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 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协助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 发、通信保障、非涉密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宣传教育、多媒体编辑 等技术支持工作;(三)装备保管、维护保养和后勤服务等勤务保障工作;(四)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机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从事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
10、职业资格。对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 职业资格。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岗位,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岗位业务 组织考核。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三)参加培训;(四)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六)对劳动争议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解除或者终止与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劳动合同 的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政府专职消防人 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11、续。第四章 等级晋升第二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设三档,每档年限分别为2年、3年、3年;中、高级设两档,每档年限分别 为4年、4年。第二十四条首次确定等级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初级:入职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的初级职业技能资格;(二)中级:工作满八年,并取得相应岗位的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三)高级:工作满十六年,并取得相应岗位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国 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工作经历、军队服役经历计入工作年 限。第二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等级一般逐级晋升,晋升上一等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心理健康,品行良好;(二)遵纪守法、
12、作风正派、能胜任本职工作;()晋升中级、高级应分别取得相应岗位的中级、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四)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五)本等级工作期内各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六)晋升高级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七)其他符合晋升上一等级的条件。第二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晋升等级按照民主推荐、考察考核、公示、组织批准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符合以下条款的可按照晋升权限审批提前晋升上一档次:(一)在灭火救援、重大节会安保、比武竞赛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二)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的;(三)个人嘉奖三次的;(四)获得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荣誉的;(五)经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认定符合其他提前晋升情形的。第五章 职务晋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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