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鸡西市“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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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鸡西市“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鸡农规(2023) 4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市级优质农产品品牌“知青粮站的管理,加快推进我市整体区域公用 农业品牌建设,现将鸡西市“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鸡西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1日鸡西市“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优做强鸡西市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提升市级区域公用品牌 “知青粮站知名度和影响力,规范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管理,保障所有者、使 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区域公用品牌与企业品牌双线融合发展,制 定本办
2、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 记取得国际分类第29-32类四大类农产品,由鸡西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发布的 农业品牌标识。“知青粮站品牌商标,作为鸡西整体区域公用品牌,其所有权 归属鸡西市农业农村局,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使用。第三条 鸡西市市级区域公用品牌“知青粮站LOGO由“知青的首字母Z和 Q变形组成。其中整体外形为字母Q,用稻穗变形而成,意在凸显北大仓粮仓特 色。右下角绿叶为字母Z的变形,意在体现产品具有东北绿色农业优质农产品的 特点,直观上给人以健康的感觉。整体LOGO直观彰显知青粮站地域、产品特色, 凸显鸡西市域内寒地黑土优质农产品整
3、体形象【标识作品如下图】。第四条 使用管理区域公用品牌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无偿使用、规范授权、动态管理原 则;2 .坚持区域公用品牌与自有商标协同发展原则;3 .坚持统一标识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相协调原则。第五条“知青粮站第2932类农产品授权四大类型:29类选择:猪肉食品;肉;猪肉;腌制肉;鱼(非活);鱼制食品;虾(非 活);虾酱;水果罐头;水产罐头;干蔬菜;腌制蔬菜;速冻菜;蛋;豆奶;食 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木耳;腐竹(截止)。30类选择:面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豆类粗粉;谷类制品;茶饮料;酱 油;醋;调味品;辣椒酱(截止)。31类选择:未加工的稻
4、;豆(未加工的);玉米;谷(谷类);辣椒(植 物);活鱼;蚕;蚕蛹(活的);坚果(水果);新鲜水果;鲜食用菌;菌种; 植物种子(截止)。32类选择:啤酒;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矿泉水(饮料);以蜂蜜为主 的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植物饮料;能量饮料;软饮料;水果味的碳酸饮料 (截止)。第六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审核授权、宣传 推介、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升“知青粮站农业品牌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品牌培育、保护、开发和利 用,负责申请使用“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的推荐审核工作。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同市场监管、商务、财政、发改、工信
5、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知青粮站农业品牌的培育孵化、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在基地建 设、产品开发、产品质量、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宣传推介等方面予以支持。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报使用“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必须是注册登记在鸡西市域内并获得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推荐,拥有自有基地的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二)申报主体基地应生态环境良好,没有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废弃物、医 疗污水以及生活垃圾污染,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产地环境标准,经有资质的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三)申报主体应实行统一的农资供应,建立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登记制度 和生产管理档案,如实记
6、录农事操作及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 况,并妥善保存二年以上。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四)申报主体应具备国家机构认证颁发的相关证书,获得绿色食品、有机 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标准要求之一,且在有效期内。或获得省 级区域公用品牌“黑土优品标识授权及获得老字号品牌之一。申报主体需取得相 应的产品认证证书之一,方可使用“知青粮站品牌标识。(五)申报主体应当执行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并提供农产品对标检测数据 等可信数据佐证材料。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九条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使用“知 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申请材料包括标识使用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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