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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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市本级其他国企、功能区国企、各县(市、区)国企参照执行或由其监管机构参照制定相关制度执行。2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
2、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上述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二)基本原则。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分层追责、惩教纠建并举的原则。二、责任追究范围(一)集团管控方面。1 .国
3、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七条所列情形。2 .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省、市有关规定。3 .对省、市有关监管机构就企业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二)风险管理方面。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八条所列情形。(三)购销管理方面。1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九条所列情形。2 .未按规定进行采购或未执行采购结果。(四)工程承包建设方面。1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条所列情形。2 .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按期交付。3 .工程预算严重失真,成本严重超支。4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规转包、挂靠情形。(五)资金管理方面。1 .国务院国资
4、委令第37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2 .未按规定决策、开展企业资金存放事项。(六)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和增资等方面。1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二条所列情形。2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增资。3 .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七)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方面。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八)投资并购(合作经营)方面。1.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四条所列情形。2未按规定、未尽职开展可行性研究、法律审核,存在重大疏漏。(九)改组改制方面。1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五条所列情形。2 .未对国有资产转让价款采取有效保全措施。3 .在公司制改制、股改上市、
5、重组整合等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4 .改组改制时制订存在有损国有权益条款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十)资产租赁管理方面。1.未履行规定的租赁决策、备案程序。2,资产出租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租。3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4 .未按规定签订和管理租赁合同。5,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租金收缴不及时、资产被承租人擅自转租、资产被破坏等情形。(十一)境外经营投资方面。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三、资产损失认定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一)资
6、产损失内容。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相关违规经营投资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二)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1 .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为一般资产损失。2 .资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为较大资产损失。3,资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为重大资产损失。4 .资产损失虽未
7、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但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导致或即将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的,按重大资产损失认定。5 .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6,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相关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四、责任认定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的认定。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
8、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1.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2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3 .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4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5 .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二)主管责任的认定。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
9、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三)领导责任的认定。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四)其他规定。1.企业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承担集体责任,有关人员也应当按照工作职责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等相应责任。2 .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多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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