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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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创新发展。根据关于推动住建行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省,并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是指对企业在技术和工程实践活动中提供具有价值的新研究、新技术、新理论和新发明等能力和水平的评价。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业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建设行业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办法,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
2、企业创新能力进行评价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所属建设行业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工作,对企业日常创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评价条件第五条建设行业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一)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类企业,并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价与复查考评;(二)具有一定的创新基础和持续提升自身创新发展的能力;(三)建立较为系统的创新发展管理制度体系并能持续完善企业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四)为创新活动与发展提供人才、经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撑保障;(五)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强化与同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的合作交流活动;(六)积极开展技
3、术与管理创新活动,促进企业创新产出以及成果转化应用;(七)诚信评价为B级以上,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第三章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第六条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值不低于60分的,认定为科技型企业。按照得分分为三个等级:评价分值在90分以上的,认定为科技领军型企业;评价分值在80分以上90分(不含)以下的,认定为科技创新型企业;评价分值在60分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认定为科技成长型企业。第七条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包括创新基础能力、创新活跃能力、创新产出能力三类,满分100分。评分标准如下:(一)创新基础能力(满分40分)创新基础能力
4、反映企业为开展创新发展活动提供的制度、资源等保障支撑情况。包括创新管理机制、研发经费投入、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储备等指标。1.创新管理机制(10分)创新管理机制包括创新发展战略实施、创新发展规章制度建设等指标。(1)创新发展战略制实施(5分)主要评价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在经营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制定应内容详细、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分为重要、较重要、一般。重要计5分;较重要计4分;一般计3分。无规划或有规划未落实不计分。(2)创新发展规章制度建设(5分)主要评价企业创新发展相关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完备度。分为完整、较完整、一般。完整计5分;较完整计3分;一般计1分。无制度或未落实不计
5、分。2.研发经费投入(10分)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包括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持续投入情况等指标。(I)研发经费投入强度(5分)主要评价本年度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比例21%计1分,每增加1%计1分。较上年不增长或减少时,不计分。(2)研发经费持续投入情况(5分)主要评价企业本年度研发经费较上年度研发经费的变化情况(百分比)。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幅度21%计1分,每增加1%计1分。较上年不增长或减少时,不计分。3创新平台建设(10分)创新平台建设包括自办研发机构、政府推动研发机构建设、多方共建研发机构建设等指标。(1)自办研发机构建设(2分)主要评价企业自主设
6、立的固定从事创新活动的部门、处(科)室和吸收企业内外部人员形成的创新活动小组的建设情况。每个机构计1分。(2)政府推动研发机构建设(4分)主要评价政府推动建设的各类研发机构的建设情况。国家级计4分/个;省部级计3分/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计2分/个;市级计1分/个。(3)多方共建研发机构建设(4分)主要评价产学研多方共建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国家级计4分/个;省部级计3分/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计2分/个;市级计1分/个;企业级计0.5分/个,企业级累计最高至2分。4.创新人才储备(10分)创新人才储备包括拥有科技人员数量、拥有高精尖人才数量等指标。(1)拥有科技人员比例(5分)主要评价在企业直接从事
7、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比例210%计1分,每增加2%计1分。(2)拥有高精尖人才数量(5分)主要评价企业拥有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长江学者、三晋学者、三晋英才、三晋工匠等在有效期内人才称号的高精尖人才情况。国家级计5分/人;省部级计4分/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计3分/人;市级计2分/人。同一人被授予多种称号的按最高项计分。(二)创新活跃能力(满分20分)创新活跃能力反映企业自主研发能力、高水平科研项目开展以及技术交流等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企业承担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立项、创新示范工程、创新优秀案例、学术交流培训
8、等指标。1 .计划项目立项(5分)主要评价企业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计划项目。国家级计5分/项;省部级计4分/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计3分/项;市级计2分/项。2 .创新示范工程(5分)主要评价企业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创建的创新示范工程数量。国家级计5分/项;省部级计4分/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计3分/项;市级计2分/项。3 .创新优秀案例(5分)主要评价企业获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优秀案例情况。国家级计5分/项;省部级计4分/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计3分/项;市级计2分/项。4 .学术交流培训(5分)主要评价企业自身开展或承担行业内学术培训交流情况。主承办国家级的计3分/次;主承办省级的计2
9、分/次;主承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计1分/次;主承办市级计0.5分/次;主承办企业级计0.1分/次,企业级累计最高至3分。(三)创新产出能力(满分40分)创新产出能力反映企业自主研发能力、高水平科研项目开展以及技术交流等创新活动开展的数量、质量和实力等科研活动成效以及通过创新带来的竞争力提升。包括企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获得的各类知识产权、标准、科研成果以及创新竞争能力等指标。1 .知识产权(5分)专利包括企业获得授权的各类知识产权数量、获得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数量等指标。(I)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数量(3分)主要评价企业获得授权的I、11类知识产权(授权公告日为准)情况。I类知识产权计0.5分/项;1
10、1类知识产权计0.1分/项。(2)获得受理的知识产权数量(2分)主要评价企业获得受理的知识产权情况。达到5项计1分,每增加5项计0.2分。2,标准(5分)标准包括企业主编、参编已颁布的各类别标准等指标。(1)企业主编已颁布标准数量(3分)主要评价企业编制的已颁布各级别标准的情况。国家、行业级计3分/项;地方级计1.5分/项;团体级计1分/项;企业级计0.5分/项,团体级、企业级标准累计最高至L5分。(2)企业参编已颁布标准数量(2分)主要评价企业参编的已颁布标准情况。国家、行业级计1分/项;地方级计0.5分/项;团体级计0.3分/项;企业级计O.1分/项,团体级、企业级累计最高至1分。3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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