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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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32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担保方: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1月7日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我省政
2、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有关要求,并结合2022年我省政府采购项目“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试点经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面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和缴纳税收等证明材料。一、承诺形式供应商承诺制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不对社会公开的信息、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二、承诺内容(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
4、(七)在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承诺审查(一)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在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成功后通过大数据手段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预审。对未通过审查且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作投标(响应)无效处理。(二)评审委员会汇总并提交评审结果后,代理机构应当进行评审结果复核,如发现己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不符合投标(响应)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驳回评审结果,当场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查。同时将相关证据情况一并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和书面形式
5、上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相关当事人。(三)供应商如对审查结果存有异议,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提出质疑投诉。(四)省财政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承诺内容审查工作,第三方机构对其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四、承诺责任供应商应当对承诺内容及提供的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作出虚假承诺,影响采购结果,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五、有关要求(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管理,将供应商履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承诺情况全面纳入省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加
6、强与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既要通过承诺制减轻企业负担,又要坚决打击虚假承诺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违法行为。(二)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贯彻落实“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工作,落实“四个体系”,将有关工作落到实处。(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了试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22号)同时废止。附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模板)我方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类型为: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口自然人(请据实在口中勾选一项),现郑重承诺如下:一、承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供应
7、商类型为企业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1.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联营”、“合伙企业”、“其他”等法人企业或合伙企业。2. “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3. “经营期限”不早于投标截止日期,或长期有效。(二)供应商类型为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1 .“类型”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不早于投标截止日期。(三)供应商类型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承诺通过合法道可查证“执业状态”为“正常”。(四)供应商类型为自然人的,承诺满足民法
8、典第二章第十八条、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八章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一)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二)未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三、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可提供相关设备和人员清单,以及辅助证明材料。四、承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一)不存在欠税信息。(二)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三)不属于纳税“非正常户”(供应商类型为自然人的不适用本条)。五、承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承诺函中以附件形式提供至少开标前三个月
9、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须依法缴纳。六、承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处罚期限已经届满的视同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需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本条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较大金额罚款(二百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三)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七、承诺参加本次政府
10、采购活动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二)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承诺通过下列合法渠道,可查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一至七款承诺信息真实有效。(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三)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四)信用中国(https
11、:rww.creditchina,);(五)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六)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合法渠道。我方对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并配合采购人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查证。如不属实,属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承诺人(供应商或自然人CA签
12、章):年月日附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一、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1 .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单。2 .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清单。3 .工伤保险缴纳证明或工伤保险缴费清单。4 .失业保险缴纳证明或失业保险缴费清单。5 .生育保险缴纳证明或生育保险缴费清单。二、新成立的企业或在法规范围内不需提供的机构,应提供书面说明和有关佐证文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13、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三条黑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生效和备案第四
14、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政府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五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六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
15、包方式履行合同,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分包履行合同的理由及与分包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经确认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并公开。第八条询问、质疑或者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第九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
16、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第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或者数据电文形式。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自当事人完成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的,自当事人完成电子签名或者电子认证时合同成立;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政府采购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采购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二)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
17、方式;(三)采购标的;(四)采购数量;(五)中标(成交)金额;(六)质量或者服务要求;(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八)验收标准和方式;(九)资金结算和支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已经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参照标准文本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规定格式发布采购合同公告,确保发布公告信息中的合同编
18、号、合同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内容真实、准确、合法。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副本由采购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
19、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追加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一)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不能实现采购目的,又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二)属于合同主要条款确定的事项,但变更不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三)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内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合同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应当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20、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中标(成交)供应商转包,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应当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第十八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成交)项目,也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十九条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签订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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