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酷刑与功利主义研究论文(整理版).docx
《【精品文档】酷刑与功利主义研究论文(整理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品文档】酷刑与功利主义研究论文(整理版).docx(2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酷刑与功利主义研究论文1.为什么酷刑难以禁绝?1.I酷刑与人类智慧人类智慧在想方设法征服自然方面有巨大的创造力,在丧心病狂征服同类方面,也有巨大的创造力。古代中国有包括凌迟在内的花样繁多的酷刑,古代西方也毫不逊色。例如,古希腊曾有一位发明家为僭主法拉里斯设计了一个铜牛,把囚犯关进牛肚子,在牛下面点火,并在牛头上安一个精巧的音乐装置,让受刑人的叫喊变成悦耳的牛鸣lo人是害怕痛苦的。古今中外,有什么样的无法忍受的痛苦,就有什么样的酷刑品种。酷刑的实质,是通过给别人施加无法忍受的痛苦来达到某种堂而皇之的目的。由于有某种堂而皇之的理由,酷刑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是合法的。酷刑之合法,一则可
2、以使酷刑得以光明正大地施用,并因此减轻(甚或消弥)施刑人的罪孽感;二则可以借助酷刑来增强刑罚的效能,并体现法律的峻严;三则可以轻易借此获得口供,降低破案和审判的成本。布莱克法律辞典里的“酷刑”定义:“为了施与惩罚、获取口供或信息或为了施虐的快乐,而给人的身体或心理造成剧烈痛苦。在旧的刑法里,在司法准许和监督下,与对人的调查或审查相联系,通过采取拉肢刑架、刑车或其他器械,对个人施加暴力的肉体痛苦,作为逼取供认或迫使其揭发同谋的方法。2”显然,在所谓旧刑法里,酷刑,既是一种合法的惩罚方法,也是一种合法的逼供方法。酷刑之合法,实质上不过是国家暴力的合法。迄今为止的国家暴力,都是合法的。废除酷刑,不过
3、意味着取消了一种国家暴力3。反酷刑运动也同样闪烁着人类智慧的光芒。自启蒙运动以来,尤其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以来,刑事法律和其他一切法律一样,早已改头换面,焕然一新。站在人权的立场,无论从道德上、理论上声讨酷刑,还是从制度设计上遏制酷刑,都成了一件光明正大,而且相对容易的事情。可以说,在人权话语流行的今天,无人敢说酷刑的好话。除了极个别的虐待狂,也无人爱好酷刑。可是,酷刑却一直禁绝不了,尤其是作为公共权力之代表的执法官员施用酷刑,可谓屡禁不绝。当今世界,酷刑仍然在许多地方至少是以半合法的形式存在着。这究竟是为什么呢?1.2酷刑的合法性基础真的动摇了吗?法律宣布了酷刑为非法,但酷刑的合法性
4、基础真的动摇了吗?我们已经无法从成文典章制度和政治口号里寻找酷刑的合法性根据,因为无论是国际人权公约,还是国内法律,都无一例外地禁止酷刑;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社会主义者,都异口同声地反对酷刑。于是,我们就从执法者个人的人权意识和职业操守里寻找原因,让执法者个人为酷刑的存在承担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可是,问题在于,为什么肩负执行所有法律之责的执法者偏偏以某些借口不执行关于禁止酷刑的法律?为什么偏偏老是执法者,而不是法官、牧师、教授等,违背关于禁止酷刑的法律呢?不能把酷刑简单地归咎于执法官员个人的工作作风或道德品质。酷刑的背后,必有某种深刻的逻辑。施用酷刑的执法者,必有某种堂而皇之、可察可宥的理由
5、。让我们先读一段1992年美国杂志周刊刊登的纽约大学哲学教授麦克尔莱文写的支持酷刑的情况一文谈到这样的一个两难困境:假如一个恐怖分子在曼哈顿岛上安放了一枚炸弹,在7月4日中午将发生爆炸让我们进一步假设,这个恐怖分子在那个惊心动魄的一天的上午10点钟被逮到,但他拒绝说出炸弹放在哪里,因为他宁可死也不愿接受失败,如果营救那些无辜生命的唯一的途径是让这个恐怖分子面对极度的可能的痛苦,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能这样做呢4?1. 3酷刑逻辑与战争逻辑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莱文教授假设的情形被“911”事件卜验了。尽管莱文教授的这个例子是关于阻止犯罪的,和那些为发现和证实犯罪而施用酷刑的多数案例有所不同,但这丝
6、毫不妨碍莱文教授预设的理论逻辑成为酷刑的一般逻辑,当然,更不妨碍它成为酷刑的现实逻辑。例如,在捍卫国家利益和反对恐怖主义的双重名义下,美国对犯罪嫌疑人本拉登的同样不过是嫌疑的藏匿地阿富汗施用“战争酷刑”,造成无数平民伤亡;在捕获到拉登的几位助手或同谋后,这些嫌疑人被送到古巴关塔那摩湾的海军基地接受审讯,据说,是因为这个基地在美国的境外,审讯的方法可以不受美国法律程序和美国承担的人权公约义务的约束,为了让嫌疑人开口,可以不择手段。这真是对美国法治和国际人权法的绝妙讽刺!极端的案例,总是被用来论证普通恶行的正当性。让我们看看莱文先生自己是如何衡量酷刑与宪政的:对恐怖分子施用酷刑,这违反宪法吗?也许
7、吧。但是,成千上万的生命肯定重于合宪性。酷刑野蛮吗?集体屠杀却更野蛮。为成全自身清白,任凭罪犯嚣张而让千万无辜者死亡,实属道德怯弱。倘若你抓到恐怖分子,并知道如果你不施用电击就会有千万人死亡,你能安枕无忧吗5?酷刑的逻辑,是战争的逻辑。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战争的定义是,“用来解决民族之间、国家之间、政治集团之间以及不同阶级之间和宗教派别之间矛盾的最高斗争形式。特殊的政治表现形式”6,该词条还认为,在现代国家,战争已经变成了交战国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战争状态通常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换言之,战争是可以合法地进行的。这个词条的解释多少反映了世界上许多人对战争的看法。既然战争可
8、以合法化,为什么酷刑不能合法地施用呢?战争逻辑,又是丛林逻辑,遵循所谓优胜劣汰乃至你死我活的“丛林规则”。当今尖端武器尤其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日新月异,尤其是关于武器限制、交战规则、战俘待遇和平民保护的国际法的发展,以庄重而又荒诞的方式,在限制战争、保护人权的同时,又强化了战争的合法性,强化了战争的逻辑。人类历史上有多少战争是自卫的呢?如果有侵略和自卫,那么,至少有一半是侵略。而对于死于战争的成千上万的普通士兵,尤其是平民和妇孺,战争是永远缺乏正当性理由的。至少我们可以这样说,只要人类还要以战争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酷刑就不会禁绝。因此,我们应当关注的,不是酷刑的手段,而是酷刑的逻辑。历史上
9、,酷刑的方法不断进化,也不断变得“文明”,但酷刑的逻辑依然存在,并以更加精巧的手法发挥作用。我们切莫以酷刑手段的“文明化”作为度量人类文明的一个标尺,从而对现今整个人类文明的水准过分乐观。2.酷刑与功利主义21功利主义与公共利益发动战争、放任酷刑,绝非美国独有的问题。它不过显示了迄今为众多的人类伙伴相信并遵循的道德准则。无论战争酷刑,还是平常酷刑,都有某些为许多善良的人们所相信并宽宥的逻辑。这个逻辑的核心,就是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增进公共的福祉。这样的逻辑,正是功利主义的逻辑。功利主义并不像我们通常从汉语字面所误解的那样,是自私自利的。按照现代汉语惯常的用法,当我们说一个人有点“功利”的时候,是
10、完全贬义的,甚至否定这个人的道德人格。实际上,作为一种与古典社会契约论相对立的学说,从边沁到休谟,功利主义意在为国家制度和社会政策的合法性提供一种新的、实在的基础,以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与福祉。首先,功利主义是一种旨在增进公共利益的学说。它既不是简单的利己主义,也不是简单的利他主义,而是要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可以说,关心人类利益的最大化,使得功利主义至少在表面上成为道德和政治学说的一个最有感染力的部分。其次,由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追求事物的可意状态,功利主义成为一种改革的、实践的学说。它反对教条主义,尤其是那些强调循规蹈矩的重要性、甚至循规蹈矩会给人类带来不幸也在所不惜的教条主义。正因此,它总
11、是吸引那些常常把科学的技术手段运用到决策形成过程中的社会改革者和进步论思想者(progressivethinkers)o其三,功利主义还是一种“理性主义”学说(“rationalist”doctrine)0它的主张者相信,社会问题是能够找到科学的解决方案的,社会和谐是可以像工程那样设计出来的。当然,这种设计也是有价值判断的,功利主义的判断是在“理想的”或无偏倚的观察者立场上作出的,并且是为增进总体利益而设计出来的。最后,还要注意的是,功利主义不同于那种根据仁慈原则为政府行为、为国家强制提供正当性证明的经济、社会与政治学说。它注重个体的选择,强调个人行动,以便在每一个可能的情况下产出普遍幸福。所
12、以,从古典功利主义到现代功利主义,都明确主张个人自由、社会平等和政治民主,尤其是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的选择和欲望。从以上四点叙述可见,功利主义对我们来讲,是何等地熟悉!中国最近20多年来关于改革开放的哲学、伦理、经济、政治和法律理论之发生与演变,实际上不过是在中国的语境下重复或重述功利主义的话语。那么,功利主义如何看待酷刑?出于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一般来讲,功利主义是不赞成酷刑的。但是,在莱文教授设想的那种情形下,功利主义为什么又会选择酷刑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还需要追寻功利主义最实质的立场及其方法论。2. 2功利主义与结果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功利主义属于结
13、果主义(ConSeqUentialiSnI)的范畴。结果主义理论先是盛行于西方18世纪,它是一些哲学家企图靠诉诸经验而非诉诸内心直觉或一系列颇成问题的义务来获得从道德上评估行为的一种便捷方法。相当于我们经常说的,“让结果说话”、“靠事实证明”、“通过实践检验”。结果主义主张,一种行为,只有其结果较为有利时才能说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因此,正确的道德行为只能通过对行为结果的利益成本分析来决定。结果主义要求,我们既要计算行为的好结果,也要计算行为的坏结果,从而确定整个好结果是否超出整个坏结果。倘若好结果大一些,那么,行为就在道德上是恰当的。结果主义理论又被称作客观目的论(teleologicalthe
14、ories),认为行为的最终后果是道德上的唯一决定因素。大致说来,结果主义有三种基本形态,一是伦理上的利己主义(EthicalEgoism),主张只有行为的结果对行为者较为有利时,才具有道德正当性;二是伦理上的利他主义(EthicalAltruism),认为只有行为的结果对除行为者外的其他每个人都较为有利时,才具有道德正当性;三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它把法律、道德看做一种功利衡量体系,一种交易规则体系,认为只有行为的结果对所有的人都有利时,才具有道德正当性。这三种观点的主张者通常靠诉诸某种人类天性来捍卫他们的理论。伦理利己主义者诉诸动机的心理学原则,被称作心理学利己主义(
15、PSyChoIOgiCalegoiSnI)。心理学利己主义声称,人类的一切行为,无一例外地都是绝对由自私自利的利益动机所支配的,这是不可改变的人类本性事实。利己主义者进而争辩说,道德义务必须限制在我们人类特质所允许的范围内,我们不能被期待去做超出我们自身能力的事情。因此,他们的结论是,既然唯有伦理利己主义承认我们完全自私自利的动机,那么,它就是道德评判的唯一可能的标准。但是,伦理利他主义同样也诉诸人类本性。利他主义者拒绝心理学利己主义,主张人类在天性上是仁慈的。天性的仁慈是我们人类本性的特征,该特征是利他主义道德义务的基础。最后,功利主义是我们的自私自利和专门利人的理想之间的一个调和。功利主义
16、有多种流派。7许多功利主义者认为,我们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是缠绕在一起的,所以,我们在追逐自我利益的同时,也在追逐其他人的利益。约翰司图亚特密尔也认为,尽管人类是自私的,但是,我们还是具有对团结的天然情感,这样的天然情感有助于扩展我们的私人利益。遗憾的是,所有这些诉诸天然动机的努力都失败了,因为我们无法从经验上证立人类在天性上究竟是自私的,还是仁慈的,抑或两者的某种混合。从常识上看,伦理利己主义似乎有很大的麻烦,因为按照伦理利己主义,说谎、偷窃甚至杀人,只要对行为者有利,并且他未被逮住,就是在道德上可允许的。这显然与我们所说的“道德”概念相悖。伦理利他主义的问题在于不切实际,因为大多数人相信至
17、少在某些事情上应当考虑自己的利益。适当照顾个人利益,为自己的利益而斗争,是符合人类的普遍道德的。2、3功利主义借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在这里,我们应当着重关注的是,作为一种学说,功利主义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存在于它从所谓普遍有利的结果的角度对人类行为、政治与社会政策作出一般估价,而且在于它解释结果的特殊方式。它设定,社会大多有一种“功利功能”,这种功能是可观察、可测量的,并且由个人功利功能的总和构成。尽管功利主义预设了个人主义的前提,但是,它还是导致了把社会作为整体的集体主义价值判断。我们被告知,社会的价值标准是功利,或者,是最大数量的最大幸福(theGreatestHappiness
18、oftheGreatestNumber),但是,正如我们经常观察到的,至少有两种解释,我们是要尽可能把幸福的总量最大化,即简单地“把蛋糕做大”,还是按照让最大多数人能够享受到方式来分配幸福8?究竟有多少人真正享受幸福?围绕这两个问题,功利主义尽管在当代有一些变化或修改,但它仍然遭到强烈反对,因为它从功利的产出角度只关心结果,它抹去了我们的道德和政治语汇里的一些重要因素,这就是平等、正义和权利。在刑事法律方面,功利主义为威慑理论奠定了基础。在逻辑上,功利主义无法面对这样的问题:倘若其他人能够被有效地威慑住而不敢实施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威慑理论会惩罚无辜的人吗?根据功利能够被计算的假设,如果奴隶主
19、的满足大于奴隶的痛苦,功利主义会允许奴隶制吗?历史上有许多罪行都是在功利主义的旗号下犯下的,例如,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准许酷刑或奴隶制,因为只要这种行为的有利大于不利,而且对多数人有利,就是道德的。正因如此,罗尔斯曾指出,功利主义原则使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受制于社会利益的计算,这样的计算是对“个人分际”的破毁9。对曼哈顿岛上的炸弹嫌疑人施用酷刑,为的是挽救多数人的生命;在阿富汗狂轰滥炸的借口是,不消灭拉登和塔力班,整个美国乃至整个西方世界都不太平。这是典型的以公共利益为由公然采取残暴的行为。在这里,酷刑的所谓功能和战争一样,不仅仅是威慑潜在的罪犯,而且是防止罪恶,是拯救众生10.不过,当我们考虑那些成
20、为炮火下冤魂的无辜平民或蒙受酷刑残害的人们时,便不难发现,实际上,这是一种功利主义掩盖下的利己主义。我们这里所说的酷刑,或者,为人权公约所禁止的酷刑,主要是一种公务行为。也就是说,酷刑是否合法,它都是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一种行为,而不是私人的复仇与妄为;是国家暴力,不是个人复仇。正是这样一种“公”的性质,使得酷刑能够借助功利主义的道德获得宽宥乃至纵容。在功利主义者看来,酷刑无非是通过选择痛苦、放任罪恶来谋求社会功利。3、酷刑与中国31古代中国酷刑的特色。在中国古代,虽然以儒家为主流的政治哲学讲究仁者爱人,提倡慎刑,但还是和其他国家古代的情形一样,把酷刑作为一种合法的惩罚措施和逼供手段
21、。中国古代酷刑与西方古代和中世纪酷刑相比,较少宗教色彩11。这是一个特色。中国古代的酷刑主要是肉刑,它的目标和过程都直接指向肉体的痛楚。肉刑自汉代开始缓减,至清末法制改革废除。另一个特色是,诉讼过程中大量存在今天看来应当算作酷刑的一些程序方法,如,在审判官面前,两造都得下跪,这个待遇其实和做臣子的在皇帝面前的待遇是差不多的,可是,倘若按当今的反酷刑公约,便算得上酷刑了;又如,犯罪嫌疑人收监时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先打一顿“杀威棒”,尽管有武松那样的好汉具备自讨杀威棒的英雄气概12,这样的做法,却是当今的人权公约绝对禁止的。3.2现代中国废除了酷刑,但没有触动功利主义逻辑。清末法制改革时,沈家本删除
22、律例内重法摺提议首先删除的刑罚,除了缘坐外,都是现代意义的酷刑,即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然而,删除酷刑的最重要的理由,不过是,“中国之重法,西人每皆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藉口於此不受中国之约束。13”显然,在这里,废除肉刑是为了符合所谓世界文明潮流,用今天的话说,是为了“与国际接轨”。它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本文提出的问题:为了维护多数人的利益,或者,为了使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能不能在必要的时候使用酷刑?走过20世纪,中国法律里的酷刑已经被剔除得很干净了。尤其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消除了可能导致酷刑的程序因素14。接下来的证据法制定,正在继续这种努力,例如建立关
23、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与机制15。但是,所有这些努力,都只能完善关于遏制酷刑的制度设计,未能终结、哪怕触及酷刑的逻辑。在讨论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中,占据主导的观点,一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来论证。具体理由主要是,人权国际公约已经规定无罪推定,此为国际趋势、历史潮流;中国政府历来重视保障人权,应当弥补此一缺憾;中国已经签署国际人权两公约,要加入和实施人权公约,必须要在制度上及早改革,在法律上明确像沉默权一类的权利,以便在国际斗争中赢得主动。二是从案件正义的角度来论证。主要理由基本上出自对经验事实的总结,如,无罪推定既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诸多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也有利于提高刑事侦察和诉
24、讼工作的水平;许多历史事实证明,刑讯逼供容易造成冤案,是不科学的取证方法;不能依赖口供,把口供作为最可靠的定案依据。16坦率地讲,以上的论证,都是对的,但不够充分,不够彻底,因为它们不曾触动功利主义逻辑,相反,倒是在不少方面强化了功利主义逻辑。这些论证还是不能回答这样的问题:当莱文教授假设的类似911事件的情况出现时,能不能对嫌疑人施用酷刑?或者,我们假设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为了获得重要的破案线索或定罪证据,从而剿灭一个犯罪集团,能否对其中已经被捕的成员使用酷刑?或者,再进一步,我们假设一个更为常见的情况:一个臭名昭著、心狠手辣并且杀过几名警察的连环强奸杀人案犯在作案时被当场抓获,倘若警察基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精品文档 精品 文档 酷刑 功利主义 研究 论文 整理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7710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