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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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指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组织依法、规范、公平、公正适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有效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林业和草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各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裁量权基准减免责清单,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细化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各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制定、细化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细化自由裁量基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具体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数额、面积、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档次;(四)
3、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基准的,下级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或者相近。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
4、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超过法定处罚时效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当事人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六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
5、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抗拒、阻挠执法,尚未构成犯罪的;(二)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三)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尚不构成犯罪的;(四
6、)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五)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封存)的物品的;(六)在调查期间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七)多次实施林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九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条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涉林草案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意见、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裁量权基准减免责清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
7、强制,并将处理结果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反馈。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和草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必须查明事实,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经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裁量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三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提出处罚建议涉及裁量权的适用时,应当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
8、有关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第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前,应当收集能支持裁量结果档次的证据,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的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书中对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第十五条涉及下列事项的,应当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一)行政执法机构内部或行政执法机构与法制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存在重大分歧的;(二)拟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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