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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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水规(2023)2号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积极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我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更好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南宁市水利局。附件:南宁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宁市水利局2023年9月26日附件南宁市水利安
2、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有关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内注册的非水利部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第三条南宁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管理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监督科(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指导对应专业类别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以下简称指导科室);评审具体组织工作委托南宁市水利行业协会承担(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具
3、体分工见附件1。第二章单位申请和初审第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展自评和申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报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的,按办法规定将申请材料提交属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同意后,转报至南宁市水利局,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类别将申请材料分送至指导科室和评审单位;市本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直接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经转指导科室初审同意后,再分送至评审单位。第五条评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终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第三章终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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