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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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司规字(2023)2号)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2023年10月9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穗南开管办规(2023)2号),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高地,推动南沙涉外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
2、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0)6号)及南沙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适用于在南沙依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在该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或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包括以下情形:(一)内地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二)公证、司法鉴定、商事仲裁、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等机构或组织(事业单位除外);(三)法律科技企业;(四)在上述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或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包括:内地律师(不含兼职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法律执
3、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外籍律师、具有港澳或外国律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港澳居民律师。第三条在南沙依法设立的享受扶持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注册地在南沙,主管税务机关为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统计关系在南沙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所),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以及公证、司法鉴定、商事仲裁、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等机构或组织;(二)注册地在南沙,主管税务机关为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该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统计关系按规定在开设该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住所所在区、县);(三)工商注册地在南沙,主管税务机关为
4、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统计关系在南沙的法律科技企业。第四条近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获得相关荣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知名法律服务机构:(一)内地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及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外国律师事务所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法律指南(ChamberSandPartners)或法律500(TheLegal500)榜单的;形:1 .获得中央依法治国办、国家司法行政、发改、商务等国家机关及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全国性行业协会单独或联合授予、评选的综合性荣誉,
5、或荣获涉外法治、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荣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 .获得扶持前两个年度每年具有专职律师30名以上、营业收入达1500万元以上且荣获省(区、市)级依法治省(区、市)办、司法行政、发改、商务等省级机关及省级法学会、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单独或联合授予、评选的综合性荣誉,或荣获涉外法治、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荣誉,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涉外法治建设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广东省涉外律师事务所库、广东省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库、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三)获得扶持前两个年度每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荣获省
6、级以上依法治省(区、市)办、司法行政、发改、商务等省级以上机关及省级以上法学会、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单独或联合授予、评选的与法治相关的综合性荣誉,或荣获涉外法治、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荣誉的法律科技企业;(四)获得省级以上依法治省(区、市)办、司法行政、发改、商务等省级以上机关以及省级以上法学会、公证协会等行业协会单独或联合授予、评选的综合性荣誉,或荣获涉外法治、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荣誉的公证、司法鉴定、商事仲裁、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等组织或者机构。荣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示范机构、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广东省知识产权公证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广东省涉
7、外法治建设工作表现突出集体。第二章落户支持第五条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第一条“落户”是指该措施印发之日,即2023年2月10日起(含当日),在南沙设立或迁入南沙的法律服务机构。第六条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落户支持:(一)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联营三方均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5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两方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3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一方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2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三方均不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100万元的
8、落户支持;(二)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联营两方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3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一方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2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两方均不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100万元的落户支持。第七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依据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在南沙设立驻内地代表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落户支持:(一)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南沙设立驻内地代表处,该代表处可以申请200万元的落户支持;(二)不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香港、澳门
9、律师事务所,在南沙设立驻内地代表处的,该代表处可以申请100万元的落户支持。前款规定的驻内地代表处的代表应有5名(含首席代表)以上,且有3名以上代表(含首席代表)常驻在代表处。代表处在南沙应当有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在南沙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落户支持:(一)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南沙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该代表机构可以申请200万元的落户支持;(二)不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南沙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该代表机构可以
10、申请100万元的落户支持。前款规定的驻华代表机构的代表应有5名(含首席代表)以上,且有3名以上代表(含首席代表)常驻在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在南沙应当有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设立的,且以海事海商、知识产权、跨境投资等涉外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独资设立的给予100万元、合资设立的给予50万元的落户支持。第十条本章规定的落户支持从落户年度起,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法律服务机构落户年度未申请,从实际申请年度起,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第三章成长进步奖第十一
11、条在南沙设立(含已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含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100万元的成长进步奖:(一)内地律师事务所首次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二)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设立方首次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三)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联营方任一方首次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四)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及其设立方首次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五)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设立方首次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六)公证、司法鉴定、商事仲裁、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等机构或组织及其设立方首次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
12、件的。前款“首次成为知名法律服务机构”是指2023年2月10日起(含当日),首次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认定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第十二条在南沙设立(含已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含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南沙区法律服务政策扶持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审定的,可认定为在广州市法律服务领域具有首创性、稀缺性、有带动引领作用,可以申请100万元的成长进步奖:(一)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创新实践被市级以上机关单位通过印发文件、举办现场会等形式在广州市、广东省、全国复制推广的;(二)因涉外法律服务、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被国家及广东省机关单位、行业协会或广州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
13、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委政法委表彰或通报表扬的;(三)纳入广州市委、市政府及市级相关机构、市相关机关单位的重点工作事项支持发展的;(四)在广州市法律服务领域具有区域首创性、稀缺性、带动引领作用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推广、表彰、纳入重点工作事项的时间应当在2023年2月10日以后(含当日)。第十三条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设立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或香港律师事务所、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公证、司法鉴定、商事仲裁、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等机构或组织时,已申领“落户支持”的,不得在设立后再以同一合伙联营方、设立方为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申请
14、成长进步奖。本章规定的成长进步奖,同一法律服务机构限申报一次。本章规定的成长进步奖从扶持年度起,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第四章办公用房补贴第十四条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租赁办公用房(不包括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和配套用房)自用的,以每月50元/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补贴标准为限,按照租金实际支出金额申请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前款规定的办公用房补贴范围应当为2023年2月10日以后(含当日)产生的租金,补贴期限为3年。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应当提供上一年度涉外
15、法律服务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均占该机构总业务量和总收入50%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第十五条法律服务机构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的办公用房补贴以及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的办公用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择一进行申请。第五章经营贡献奖第十六条粤港澳(含粤港、粤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600万元以上,不足100o万元的,可以申请60%的区级经济贡献奖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IOoO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可以申请75%的区级经济贡献奖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85%的区级经济贡献奖励。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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