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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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湿地资源保护,规范湿地名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参照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第三条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红树林湿地应当列入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符合国
2、家(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应当申请列入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的认定和管理,遵守本办法。第五条湿地实行名录管理,面积28公顷的湿地,应当列入湿地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湿地名录认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将湿地纳入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大对湿地的保护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名录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二章湿地名录的认定和命名第六条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符合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标准(见附件1)的湿地,可认定为自治区重要湿地。
3、面积N8公顷的湿地,未列入自治区重要湿地的应列入一般湿地名录。第八条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采取指定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区湿地资源和保护管理情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拟认定自治区重要湿地建议名录,编制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拟认定的自治区重要湿地进行确认,核实湿地面积、范围、类型、矛盾冲突情况及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等衔接情况,落实土地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等。对于符合第七条所列认定标准而未通过指定方式认定为自治区重要湿地的,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跨行政区域时,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应按程序向自治区林业主
4、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书,核实湿地面积、范围、类型、矛盾冲突情况及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等衔接情况,落实土地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等。拟认定的自治区重要湿地建议名录经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洋等主管部门意见,通过自治区湿地保护管理专家委员会论证,并报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在认定区域所在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第九条认定(申报)列入自治区重要湿地,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申报)书及其电子文本(模板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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