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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二C)C)四年八月十八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2、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3、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
4、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
5、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
6、间内确认。(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
7、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九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第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二章资产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
9、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二)如果捐赠
10、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
11、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第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 .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 .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
12、资产账面价值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X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一节流动资产
13、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第二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因记账差错所形成的未达账项进行改正时要经过财务负责人审批。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
14、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
15、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举例分录如下:某协会2013年5月2日购入180天期债券10万元(起止期2013年3月1日至8月27日),到期利息2.4万元,分两次付息,手续费100元1)购入时会计分录:借:短期投资-180天债券100,100.00贷:银行存款100,100.002) 5月30日收到第一次付息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2,000.00贷:短期投资-180天债券12,000.003) 8月27日到期时收到返还本息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12,000.00贷:短期投资-180天债券88,100.00贷:投资收益23,900.
16、00(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Fl)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第二
17、十二条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举例分录如下:1) 2013年5月A协会与B公司签订协议,为B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费50000元,A协会先开具发票,B公司收到发票10天内支付服务费5万元A协会先开具发票未收款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B公司50,000.00贷:提供服务收入48,543.69A协会收到B公司的5万元服务费
18、时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50,000.00贷:应收账款50,0000.002) 2013年5月A协会职工去云南出差,经财务负责人批准预支差旅费2000元,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2,000.00贷:现金2,000.00出差回来报销,共花费2321元,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2,321.00贷:其他应收款2,000.00贷:现金321.00第二十三条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一年以上款项也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举例分录如下:1) A协会
19、决定于2013年10月在上海举办展会,由上海B公司提供场地,双方协议约定展期为6天,场地费用5万元,协议签订后10日内预付B公司2万元,展会开展前5天需支付余款3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并预付费用时,会计分录为:借:预付账款20,000.00贷:银行存款20,000.002) A协会支付余款30,000.00时会计分录为:借:预付账款50,000.00贷:银行存款50,000.003)展会结束,报销相关展会费用80,200.00元,会计分录为:借:业务活动成本80,200.00贷:银行存款30,200.00贷:预付账款50,000.00第二十四条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
20、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
21、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FI)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
22、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第二十五条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举例分录如下:A协会2013年6月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房租,共计12000元,1次性付款,用支票支付,相关
23、会计分录如下:1)付款时,2013年6月房租计入管理费用,2013年(7-12)月房租在待摊费用核算,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1,000.00借:待摊费用11,000.00贷:银行存款12,000.002)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按月摊销房租时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1,000.00贷:待摊费用1,000.00第二节长期投资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第二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1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
24、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2 .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3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
25、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三)处置
26、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第二十八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1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2 .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3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二)长期债权投资应
27、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第二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第三十条期末,民间非营利
28、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举例分录如下:A协会2012年5月以货币资金投资30万元,成立全资B杂志社,投资10万元参
29、股成立C技术服务咨询公司,C技术服务咨询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协会不参与C技术服务咨询公司的经营管理,截至2012年12月31H,B杂志社实现净利润10万元,C技术服务咨询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13年2月1日,B杂志社上缴投资收益8万元,2013年4月1日,C技术服务咨询公司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分配股利10万元,A协会收到股利1万元,相关会计分录为:1)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对全资B杂志社采用权益法核算,对C技术服务咨询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相关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B杂志社300,000.00长期股权投资-C技术服务咨询公司100,000.00贷:银行存款400,00
30、0.002) 2012年12月31日,根据B杂志社的2012年度净利润10万元,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B杂志社,相关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B杂志社100,000.00贷:投资收益100,000.00注意:C技术服务咨询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因采用成本法核算,2012年末不进行账务处理。3) 2013年2月1日,B杂志社上缴投资收益8万元,相关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80,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杂志社80,000.004) 2013年4月1日,A协会收到股利1万元,相关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00.00贷:投资收益10,000.00第三节固定资产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
31、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三)单位价值较高。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
32、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款、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第三十四条在建工
33、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第三十五条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借款费用
34、已经发生;(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
35、经完成;(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第三十六条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第三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
36、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第三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第三十九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
37、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第四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第四十一条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单独反映。第四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
38、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第四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举例分录如下:A协会2012年3月购置电脑一台,单价3600元,残值率0%,按3年期计提折旧,2013年12月,电脑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经领导审批,同意变卖,卖得现金50元,相关会计分录为:I)A协会2012年3月购置电脑一台,单价3600元,相关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3,600.00贷:银行存款3,600.002)A协会从2012年4月起计提折旧,每月计提折旧相关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
39、-折旧100.00贷:累计折旧100.003)截至2013年12月,已计提折旧2000元,进行固定资产清理,相关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清理3,600.00贷:固定资产3,600.00借:累计折旧2,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04)取得变卖收入50元,相关会计分录为:借:现金50.00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5)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转入本期费用借:其他费用1,55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550.00第四节无形资产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
40、用权等。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Fl)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
41、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第四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举例分录如下:A协会2013年3月购入办公软件一套,单价
42、3600元,2013年3月按10年期摊销无形资产,相关会计分录为:1) 2013年3月购入无形资产的会计分录为:借:无形资产3,600.00贷:银行存款3,600.002) 2013年3月按10年期摊销无形资产时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30.00贷:无形资产30.00第五节受托代理资产第四十八条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代理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民间非营利组
43、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举例分录如下:A协会接受B公司的委托,对专项资助给C省的罕见病资助经费50万元分5期拨付,相关会计分录为:1) A协会收到B公司的50万元罕见病资助经费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500,000.00贷:受托代理负债500,000.002) A协会每期拨付给C省罕见病资助经费10万元时,相关会计分录为:借:受托代理负债100,000.00贷: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100,000.00注意: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期末余额填入报表中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余额。第三章负债第四十
44、九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第五十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一)该义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现时义务;(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十一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
45、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侦寺。(一)短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二)应付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三)应付工资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四)应交税金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五)预收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举例分录如下:2013年7月A协会(小规模纳税人)和B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项目期3年,金额30万元,A协会于合同签订日起
46、3日内,开具发票,B公司于收到发票3日内一次性支付,相关会计分录为:1) 2013年7月A协会开具发票并收到技术咨询服务费30万元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300,000.00贷:预收账款291,262.14贷:应交税金-增值税8,737.862) 2013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度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收入(291,262.14/36*6)时,会计分录为:借:预收账款48,543.69贷:提供服务收入48,543.69(六)预提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七)预计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第五
47、十二条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第五十三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一)长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第五十四条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第五十五条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第四章净资产第五十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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