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现状调查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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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宿迁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现状调查与对策第一篇:江苏宿迁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现状调查与对策江苏宿迁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现状调查与对策满目皆见轻骑流,遍地尽是电动游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新的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凭借价格便宜、轻便、快捷、环保、美观的优势进入了千家万户,寻常百姓家。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为例,目前虽然无法以准确数据来统计电动自行车的实际拥有量,但从全区共有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28个,销售量与日剧增的势头及路面行驶情况来粗略估算,预计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可达万辆之多。由此可见,电动自行车不仅成为广大群众出行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而且呈快速增长,成倍递增的趋势。而在目前道路交通法
2、规对电动自行车明文规定为非机动车,导致这些车辆无法登记注册,驾驶人无法集中培训的情况下,人多、车多、事故多的严峻现实已成为新形势下强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致使要积极应对和认真加以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宿豫实际,就全区城乡道路满目皆见轻骑流,遍地尽是电动游的交通现状,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一、宿豫区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特征。今年110月份,全区共发生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275起,16人死亡,19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75万元,四项指数分别占全年交通事故总数的39.7%、35%、34.3%、20.6%o与去年相比事故起数上升11.8%,死亡数上升150%,受伤数上升17.9%,经济损失上升3.
3、9%o(一)从事故责任来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95起,6人死亡,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万元,四项指数分别占电动自行车事故的34.5%.37.5%.10.6%.73.4%,负主要责任的事故92起,3人死亡,10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四项指数分别电动自行车事故的33.45%、18.75%、51.52%、56.72%o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45起,死亡7人,受伤50人,直接经济损失12.4万元,分别占电动自行车事故的16.36%,43.75%、25.25%、74.03%o(二)从违法行为来看。一是未按规定让行引发事故60起,5人死亡,5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万元
4、,四项指数分别占电动自行车事故的21.82%、31.25%、29.29%、37.62%o二是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引发事故93起,3人死亡,8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9万元,四项指数分别占电动自行车事故的33.82%、18.75%、41.92%、35.22%o其中,逆行引发交通事故18起,1人死亡,19A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三是违法占道行驶引发事故35起,1人死亡,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L2万元。(三)从驾驶人类型来看。务工人员发生电动自行车事故71起,3人死亡,6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万元,四项指数分别占电动自行车事故的25.82%,18.75%、30.81%、12.54%o城
5、区居民发生电动自行车事故28起,2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L5万元,四项指数分别占电动自行车事故的10.18%.12.5%、15.15%.22.22%农民事故92起,3人死亡,8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四项指数分别占电动自行车事故的33.45%、18.75%、42.93%、15.52%o中小学生发生电动自行车事故25起,死亡1人,伤19人,直接经济损失0.92万元,四项指数分别占电动自行车事故的9.1%、6.25%x9.6%、5.49%o(四)从年龄来看。年龄40至50岁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事故136起,6人死亡,1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万元,四项指数分别占电动自行
6、车事故的49.45%、37.5%.66.67%、19.1%二、宿豫区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原因。从调查情况看,目前电动自行车尤如一把双刃剑。它经济实用,既是群众出行的好帮手,而在交通安全方面却又是事故频发继摩托车之后的又一马路杀手。究其原因有:(一)电动自行车的独特优势导致的安全隐患不容乐观。一是价格便宜,款式新颖。在众多群众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考虑到的是相对便宜的电动自行车价格和不必要考驾照的因素,加上电动自行车比燃油摩托车轻便,外观美丽,因此,对电动自行车的购买就情有独钟。目前市场上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只需花1500至3000元左右,且款式非常亮丽,型号任选。二是无须办理证照,节省费用。大多数群
7、众认为,买电动自行车比买摩托车省事,无须到有关部门办理任何证件,考取任何驾证,认为电动自行车既不用像摩托车那样保险,又省了去车管部门上牌办证和费用。三是管理措施不到位和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电动自行车无序增长。人们对骑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一种流行或时尚,不但有中、小学生上、放学开始骑电动自行车,而且也有一些中、老年人也在骑,甚至一些还不到骑车年龄的低龄儿童,在父母的纵容下,满大街肆意行驶,在他们当中有的连基本的交通信号和导向标志都还看不懂,根本没有安全意识。交警部门在实际管理中,对电动自行车实在是难以管理,力度不大。目前,仅宿豫城区就有电动自行车2万余辆,全是黑户,且每年以12%的速度在增长。由
8、此,存在的安全隐患令人堪忧。(二)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不可低估。一是行驶速度过快。按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但目前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其行驶速度却相当不稳定,有些时速甚至达到40公里以上,这样的高速,一旦与其它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后果将不堪设想。二是违法行驶频繁。电动自行车行驶中,经常存在违反交通信号、占道行驶、逆行、不按规定让行等违章行为。据统计,在所有交通事故中,因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交通事故高达5%o三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乘者对交通法规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在道路上行驶时,往往以骑自行车的习惯行驶,如突穿猛拐、争道抢行
9、、闯信号灯、随意转弯变道等。另外,电动自行车除了载人外,有些电动自行车主还用它来载货,超重、超宽载货的电动自行车在交通繁忙的路段穿行,险象环生。四是违法带人突出。有些电动自行车超负荷带人,尤其是电动三轮车,载人更为严重,很容易导致发生意外时刹车不及、车辆不稳或制动距离过长而发生碰撞事故。一旦与机动车相撞,后果不堪设想。(三)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状况不良造成事故不容忽视。一是安全技术标准不过关。一类是功率和车型超过标准的违规电动自行车,另一类是使用年份较长的旧电动自行车,车辆安全性能下降。目前出售的电动自行车,有部分制动性能较差,驾驶时经常遇到刹车不灵现象。电动自行车车轮接触地面面积小,稳定性较差
10、,刹车时摩擦系数小,制动距离长,如果不遵守交通法规,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二是拼装电动自行车销售增多。多数电动自行车是散件拼装而成,在成堆的散件中只要找到合适的零部件就可以配装,因为无须上牌、无须检验和识别,这就导致了拼装黑车市场的出现。如今,有些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于法律而不顾,鱼龙混杂,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价格比较低廉,迎合了大众的心理。三是强制加装限速器。在电动自行车市场上,虽然多数电动自行车出厂时已按国家规定装配了限速装置,但个别车主却嫌车速太慢,私自将其限速装置拆除,大大增加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的同时,却也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频率。四是监管不到位。对电动自行
11、车超标销售问题有关部门监管不够到位,致使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大量上路。同时,因为电动自行车多处无牌行驶状态,加大了交巡警的监管难度。(四)电动自行车面大量广监管难度增大不容放松。一是源头管理失控。车辆超标现象严重。据统计表明,市场上的电动自行车80%均不合格,主要表现在整车质量、最高时速等主要指标超过国家质量标准,摩托化的倾向日益明显。二是路面管理失严,车辆违法行为突出。电动自行车面大量广且高度分散,因执法难度大、执法数量多、执法操作性差、市民素质偏低,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闯灯越线、争道抢行、违法载人等通行方面的违法行为相当严重。三是交通事故频发,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了很大的损害。驾驶电
12、动自行车的人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I,且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公路上随意行驶,在城区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任意穿插、冲红灯。因为无牌照,路面无法进行有效监控,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增大道路交通压力,这给我们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四是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违法超速严重。按规定,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但许多电动却超速行驶。特别是在城区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乱停乱放、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转弯、占道行驶等。乱停放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过往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使广大群众怨声载道。五是法律意识不强,自身安全不保。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交通法规知识缺乏基本
13、了解,对车辆机械性能更是难以掌握,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导致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灯、争道抢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经常发生,引发交通事故。三、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对策。(一)加强源头管理,健全管理体系。积极向政府汇报,在保护合法生产厂家和正规销售商发放合法的生产、销售证件的同时,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严格把关,杜绝不合格生产条件的车辆出厂。主动协调工商、质监、经贸、环保等部门要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对无证经营的或生产、销售非公告目录车型以及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厂家、商家坚决予以取缔和整顿,将电动自行
14、车的生产、销售纳入正规管理。(二)加强路面管理,严查交通违法。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采取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办法,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要科学安排警力,要重点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延伸管控范围,最大限度地把有效警力投入到路面上,要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与教育,对不遵守交通信号、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不按规定车道路线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从严予以处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严管、严查、严纠,形成严管高压态势,重点查处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争道抢行等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促使电动自行车规范行驶。(三)加强宣传教育。坚持交通安全宣传五进,针
15、对骑电动自行车的不同年龄结构,基层交巡警应充分利用宣传工具和发挥各村居、社区积极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大力倡导车让人,人让车,车让车,人让人,的四让精神,教育群众行文明路、做文明人。同时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小教员作用,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定用图片、动漫等形式发放到企业、居委会、学校,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守交通安全的自觉性。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特别是针对学生、青年、老年、妇女及残疾人等不同群体的素质和自身特点,对症下药,提高宣传的针对性。积极落实交通安全宣传责任制,努力改变交警唱独角戏的被动局面,报告政府,督
16、促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开展自身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好自己的车、管好自己的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事故。(四)加强综合管理。一是改善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在综合考虑道路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充分考虑电动自行车的出行情况以及发展趋势,努力改善电动自行车的通行条件,对城区大街小巷进行全面清理、规划、改善,确保电动自行车有路可走,有路好走;在交叉路口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科学渠化,确保电动自行车看得清,看得懂,停得下,走得了。二是限制驾乘者年龄。路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幼龄儿童驾驶电动自行车,且车速飞快,由此产生的风险可想而知。因此必须从年龄上严加控制,确保未成年人出行安全。三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和出
17、租车,保证公交车和出租车的畅通,吸引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对电动自行车的依赖性,缓解道路交通压力,消除安全隐。第二篇: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姓名:王鹏飞准考证号:1164001201926工作单位: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所在分校:平罗电大指导教师:刘仲博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2013年04月23日目录S电动自仃车的概,才、IlUIlHItIlUIlIlIlUUIlIlIlUUIl5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含义6-7X/IJItHIlHItIl11”IlIlIlIlIlHHIlIlHItIlIl8
18、-9四、电动自行车市场现状9-111、-IlHHHIl1111H,HH11HHIlIlIlHIlIl92、HIlIlHIlIlIlUIlIlUItIlIlHItItIlUItH103、,Ll脚功月匕IlIfUIlIlIlHIlIlIlUIlIlUUIlIl104、保B业因素ItHHUItHIlUItIlIlUItIlflHItIlIl11It10-H五、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11-131.行驶速度过快,112、制2性目差ItIlHIt/IlU123、丁马史HIlIlHHIlIlUHIlIlUUIlIlIfHIlIltlHIl124、父通安全寻识薄125、专自XIlIlIlIlIlIlIl
19、IlHIlIlIlIlIl”“126、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偏低,137S预防措施,“,“,13-15参考文献IlUIlIlIlIlIlUIlHIlIlIlIlIlIlHIlIlIlIlU15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含义机动车的普通含义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机动车的法律含义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
20、,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而且在该法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章节中,很明显电动自行车应属于非机动车辆,我认为这种理解有些
21、片面。电动自行车确应属于非机动车,但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非机动车的定义,该条法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即机动车,是指以动的电动自行车才属非机动车范畴。而其他时速超过20千米/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的车辆,则应定性为轻便摩托车,应按照机动车辆的身份进行管理。三、相关法律适用既然可以认定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那么为什么不让电动自行车上牌,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围?这是广大拥有电动自行车的市民提出的最大疑问。平时交通部门不会管理我们,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又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可认定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还以醉驾论,造成人员伤亡的还
22、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引起广大拥有电动自行车市民的不解。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款对电动自行车的定性模糊,在法律实务上缺乏可操作性,到底是按非机动车还是按机动车处罚没有明确规定,使交警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处于两难之中,也让司法部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候陷入了尴尬的境地。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依据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最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完全不同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具体规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23、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使用大量劣质材料,车身重超过国家标准。市场上销售的部分类似轻便摩托车的踏板式电动自行车质量大大超过了40公斤。由于质量增加,物体惯性增加,在发生事故时撞击力增大,加重了事故损伤后果。3、无脚踏功能。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装置,由人力脚踏驱动时,30分钟骑行距离不应少于7公里。然而在城市街道上随处可看到踏板样式的电动两轮车,其脚踏已经被取掉,失去了骑行功能。由于没有脚踏功能,势必要增大电力驱动的输出功率,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起步加速性能,这样为车辆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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