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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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3)7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3年10月16日深圳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亍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我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
2、付的工作机制,切实满足老年人“家门口”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新区)内新建工程建设项目中,明确由建设单位配建的,产权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住托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地设施,主要包括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等。本办法所称“四同步”,是指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养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的组织管理、投入
3、保障、监督考核机制。第五条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相关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督促各区(含新区,下同)按要求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养老服务工作,按照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点、规模和建设需求,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设计方案和装修图纸出具意见并参与验收,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在各级规划中,分级分类落实各级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将存量用房按照有
4、关政策、规定整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使用。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土地整备规划等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按规定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类别、规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审查工作,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联合验收等环节。各区住房建设部门依照审批监管权限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联合验收,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施工、验收的监管落实。各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是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主体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5、区民政部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验收工作提出意见,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委托管理、产权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协助区民政部门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审核、验收和移交工作,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受托使用和日常监管,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第七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深圳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定和要求进行规划配置,综合考虑区位条件、布局现状、人口规模和服务需求等情况。应与社区健康、助残、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组合设置,实现互补共享,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合理、
6、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第八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的要求建设。原则上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医养结合等服务。社区长者服务站原则上按12万人设置1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提供日间托管、康复保健、文体娱乐、膳食供应等服务。各区另有配建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配建。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设施数量和建筑面积。已建成住宅区未配套建设或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设置标准的,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第九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
7、门派出机构、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内容和建设规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城市更新项目监管协议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权属及产权移交方式等。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除有规定外,原则上采取无偿移交的方式。第十条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应组织区民政部门对设计方案和装修图纸提出意见。区民政部门应结合老年人口现状和老龄化发展趋势、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运营管理需要,对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位置、空间、功能和装修标准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建设单位应根据区民政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综合区民政部门意见后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意
8、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变更的,应在不降低标准的原则下进行调整,并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标准(SJG103-20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
9、求:(一)建筑选址要求。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方便的地段。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3 .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畅通,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二)建筑功能分区要求。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架空层、夹层、顶楼、阁楼,不得分散配置。2 .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文娱
10、与健身用房。各类基本用房设置应满足照料服务和运营模式的要求,并为未来发展和运营调整提供改造的可能性。3 .康复与医疗用房的设置应满足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救治的需要,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鼓励提供中医保健等康复服务。4 .宜每层设置或集中设置污物间,且污物间应靠近污物运输通道,并应有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三)适老化和无障碍要求。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无障碍和适老化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点。2 .室内公共空间走廊、过道两侧应设连续扶手。室内外通行空间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连接,且坡度不应大于1/12。当轮椅坡道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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