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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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人社发(2023)6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贵阳贵安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1月8日贵阳贵安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重要指示精神,完善贵阳贵安技工教育体系建设,促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技工
2、院校监管职责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贵安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由贵阳贵安管理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普通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院校”)。第三条按照贵州省技工院校筹设及设立申请办事指南,技工院校的设立,由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初审职责,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复审职责,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技工院校监管职责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7号),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技工院校党的建设的指导。第四条技工院校应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教育
3、方针,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和教育管理,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产业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技并修、多元办学、校企融合、提质培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高质量技能人才支撑。第二章党的建设第五条技工院校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技工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学校高质量发展。第六条技工院校应坚持党组织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深入落实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4、第七条技工院校应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全过程,深化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第八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坚持以学生为本,直接联系、服务、引导学生,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第三章招生管理第九条技工院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贵阳贵安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动对接重点产业企业需求,评估办学能力,凸显专业特色,确定办学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并按程序审批后,自主开展招生工作。第十条技工院校招生计划按属地原则,经征求乡镇(街道)意见,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
5、会保障部门复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第十一条技工院校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收费项目和标准需通过网站、招生宣传栏等向社会公示。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发布的招生简章应真实合法,准确介绍学校情况、培养方向、就业方向,并报属地及招生地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学籍和毕业管理第十二条技工院校应按照贵州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第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在新生入学后及时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新生信息,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全日制学籍。同一学生、同一时间段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6、,不得挂靠注册学籍。第十四条技工院校应对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在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异动处理,准确反映学生在籍情况。第十五条技工院校学制在册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的学制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技工院校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申报毕业。第十六条技工院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加强学生档案管理,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实性。严禁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第十七条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对学籍注册、学籍异动、毕业等相关信息进行受理和审批,组织技工院校开展毕业证
7、书的验印和发放工作。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八条技工院校应以育人为中心、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尊重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注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九条技工院校应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优秀的职业道德。开展学生政治、品德、素养考核,纳入学生综合评价。第二十条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管理工作机构,分层级进行管理,制订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规范和指导学生的日常行为,营造良好学风,引导学生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加强专业技能训练。第二十一条技工院校应贯彻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要求,建立健
8、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强化实习期间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安排学生参加实习前,技工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技工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由学校组织学生的实习,学生开始实习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内容报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形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学习和表现情况应如实记入学生档案。第二十三条技工院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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