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1号阅读次数:25字体:大中小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0日连云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控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提高畜禽生产能力,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管理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载明的畜禽。不包括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畜禽。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和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畜禽养殖坚持安全、优质、生态、高效的原则。鼓励畜禽养殖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主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养殖专业户和畜禽散养户的规模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其他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列入市高质量发展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做好本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管理、疫病防控、养殖污染
3、防治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畜禽养殖管理、疫病防控、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五条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发展和改革、市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市畜禽养殖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畜禽养殖纳入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坚持“适度规模、畜地平衡、总量控制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鼓励利用荒山
4、、荒坡、滩涂、农村闲置设施用地等土地,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发生改变以及养殖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畜禽养殖场已经关闭的,应当及时注销备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养殖服务和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
5、履行畜禽粪便、污水等的收集、贮存、清运义务,防止环境污染和疫病传播。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六)畜禽养殖代码;(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支持措施鼓励和引导畜禽养殖专业户和畜禽散养户建立养殖档案。第九条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专业户和畜禽散养户应当履行畜禽疫病强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连云港市 政府 关于 印发 畜禽 养殖 管理办法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7761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