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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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检测机构
2、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超出本细则的资质许可范围,须报请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
3、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相应人员均应由其受聘单位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所属检测机构可聘请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可以由所在单位缴纳;仪器设备应按资质标准确定参数进行配备。鼓励各级事业单位依法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建立公益性质的检测试验室。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设立、增项等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设施)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
4、书或者租赁合同,检测场所须与资质证书申请地址一致;(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及相关能力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第九条检测资质的申领、审查和专家评审、证书有效期限、变更事宜等,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十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第十一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等,或者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工作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如参股、联营等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
5、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代为支付。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必须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并明确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必须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经,熟悉相关标准规范内容。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授权,在试样送
6、检时向检测机构出示授权证明。检测机构应将现场检测见证记录及其他原始记录一并存档。见证人员授权证明及现场见证格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五条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不易篡改、可追溯的唯T4标识、封志。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取样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施工单位应加强进场材料的质量管理,根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检测计划,严格履行材料先检后用制度,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实施见证单位要严格履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现场检测关键环节
7、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第十六条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第十七条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加装唯一防伪二维码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十八条检测机构要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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