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1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鼓励食品小作坊完善生产条件,提升管理水平,转型升级为食品生产企业。第四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
2、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第五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小作坊登记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下放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确保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备依法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能力,保障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第六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即食品小作坊在一个登记地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
3、小作坊登记证。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类别的划分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管理。第八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结合地方小作坊产业情况及食品安全状况等,增加本辖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严格食品小作坊管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小作坊管理系统,建立食
4、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名单,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开办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小作坊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第十一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
5、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小作坊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六注产加工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有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标准复印件;(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第十三
6、条小作坊登记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小作坊登记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第十四条小作坊登
7、记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未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的,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登记或者增加食品类别变更登记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现场核查时限不超过一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填写现
8、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按照前款要求进行。申请人承诺内容与现场核查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及时通报小作坊登记部门依法撤销行政登记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六条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制的,应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未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除可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外,小作坊登
9、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当场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登记决定后相关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第四章登记证管理第十九条河北
10、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小作坊登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第二十条登记证编号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依次为:经营业态代码”,2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2位地市行政区域代码、2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6位顺序码(从OoOOOl起始)。第二十一条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第五章变更、延续、注销与补证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及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材料,到小作坊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食品小作坊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北省 食品 作坊 登记 管理办法 全文 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779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