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综合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新分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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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综合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新分享)一、当前交通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交通综合执法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有关法律依据来看,虽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少,但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上来看,涉及执法主题职权的只有行政处罚法,该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J对于综合性法规,在进行行政执法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一般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
2、行政管理依据往往没上升为法律,在日常操作时的执行力度和部门联动方面受到一定约束。(二)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一般是由新组建机关承接相关部门划转的执法职责,或者是由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的执法队伍整合而成。从理论上说,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划转综合执法机构后,该部门不再行使自己被划转的执法权,但实际情况是,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仍存在较多的职责交叉和衔接合作问题。例如,有些管理领域虽然采取了综合执法,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有的部门将行政执法权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但却未将有关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转移,仍在从事某些执法工作,形成新的职责
3、交叉和多头执法。再如,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其中有些执法事项是无法单独处理的,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在日常行政执法中,综合执法部门通常会请求有关部门的配合,但这种请求往往容易被有关部门视为“麻烦”而加以推诿或拒绝,而综合执法机构的层级地位较低,无力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影响了执法效能。(三)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行政执法队伍处于行政管理的第一线,其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交通综合执法人员主要由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六支执法队伍进行整合,还有部分新进人员通过公务员招考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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