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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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
2、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应急管理厅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制定省内相关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在全省开展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省应急管理厅为全省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辖市(XX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第六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省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为二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二
3、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由组织单位和省辖市(XX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由组织单位随机抽取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负责实施。省辖市(XX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第七条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
4、,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并上传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如聘请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提供标准化建设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的,应在自评报告中予以说明。(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的,须向企业所在省辖市(XX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组织单位收到通过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的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5、,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企业自评报告和审核意见进行确认后,通知组织单位组织评审,现场评审组设置组长一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的实施,现场评审专家数量应为3至5名。专家中应有与所评审企业生产工艺、设备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评审专家对其现场评审结论负责。现场评审组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
6、附件2)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疫情)等情况,经组织单位报定级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XX,但XX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和组织单位。现场评审期间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定级部门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处理,此次评审不通过。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四)公示。组织单位
7、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第八条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一)依
8、法应当具备的证照、安全生产“三同时”资料齐全有效;(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第九条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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