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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为涉嫌一人多户、骗领冒领居民身份证等需要核查户籍身份信息的人员。第三条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暂停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业务,核查处理完毕并维护好人口信息系统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解除限制。第四条派出所民警开展调查时,要认真核查迁移证、出生落户、补录等各项户籍档案材料以及常住人口登记表,查询人口信息系统的变动轨迹、办证记录、历史图像、户成员信息,入户走访核查对象本人及其亲属、邻居、单位同事、村(居
2、)委会干部等,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在审核注销重人业务时,要认真核对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材料,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永久保存。第六条核查对象属一人多户的,派出所应按照“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处理。(一)出生申报多个户口的,注销无出生证、假出生证登记的户口。(二)对假迁移、假补登、以虚假材料申办户口等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应当注销虚假户口。(三)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一致的(含农历和公历换算一致),可根据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四)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1.户口
3、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2.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五)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第七条对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原则注销非
4、法虚假户口后,逐级上报至其工作单位相应的省、市、县(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汇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及相应的省、市、县(区)人事组织部门或纪检单位。第八条派出所应当向辖区核查对象发放核实户口通知书,核实其真实情况。核查对象无法联系的,应向其亲属、邻居、单位同事、村(居)委会干部等了解其详细情况。第九条派出所对核查对象调查核实后,应在户籍身份信息核查系统中按照民警核查档案情况,在核查材料一栏如实填报所查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分类处理。第十条派出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民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如遇特殊情况,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可XX至30个工作日。第
5、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派出所上报的核查情况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第十二条核查工作涉及本县(市、区)及其他县(市、区)的,且派出所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协调后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情况进行协调,作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核查工作涉及其他设区市,且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之间协调后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上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协调处理。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对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情况作出处理。第十四条核查对象弄虚作假非法落户,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规违纪办理户口登记的,按照XX省公安机关九个严禁、XX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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