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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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做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衔接,严厉打击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形成强大声势和有力震慑,织密织牢医保基金“防护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基本原则对于在公立医疗机构发生恶意欺诈骗保行为,给予相关工作人员处理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恶意欺诈骗保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
2、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二、处理措施对恶意欺诈骗保行为,按程度作以下处理:(一)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根据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二)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三)对其他负有责任的公立医疗机构领导人员(包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
3、门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分建议表(见附件)向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提出处分建议。三、相关事项说明(一)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到医保部门移送的恶意欺诈骗保行政处罚案件或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二)有关处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措施、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所在医疗机构,并在系统内通报。(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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