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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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食品农产品优质供给,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中发(2017)24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实施意见(X府办2010)112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2014)216号)、关于调整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
2、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国质检食2016)8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是指由市县政府提出申请,以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工作机制,围绕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工作,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组织机构,实施以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疫情疫病监测控制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为主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并经XX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组织考核且验收合格
3、的地区。第三条省级示范区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申请。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程序自愿提出申请。(二)突出质量安全。申请地区应具有稳定的出口市场或需求,产业规模化,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化。(三)严格准入退出。示范区按申请条件严格考核,确保示范带动作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已获称号。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示范区的申报、考核、批准、公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五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级示范区的申报受理、考核、批准和公布,并对已获称号示范区的持续符合性进行检查验证。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将省级示范区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为国家级示范区的管理工作。市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政
4、府牵头成立由商务、农业、海洋与渔业、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质监、工商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域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市县政府的申报,受理新申报示范区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2月底。第七条申报省级示范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省级示范区建设标准组织建设,经自主考核自评达到申报条件;(二)所申报产品应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占有较大比重、具有特色示范作用,年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三)市县政府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四)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五)示范区建设申报的产品在区域内应实现管理上
5、的全覆盖,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八条市县政府申报省级示范区时,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一)市县政府的申请报告;(一)XX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申报表(附件1);(三)市县政府按照XX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记录表(附件2)进行的自主考核记录;(四)示范区建设保障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总体规划、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和经费保证等;(五)示范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农业投入品控制、疫病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检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宣传培训及其它依据地方特色创新开展的体系建设文件等;(六)示范区建设取得的成果证明,包括认证证书、通过示范区建设促进出口贸易取得的成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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