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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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大众创业、助力脱贫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凡在我区境内
2、的创业者,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在创业所在地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或妇联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专项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政策性贷款。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免费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及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专项基金。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设立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本办法所称经办金
3、融机构,是指通过招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发放的贷款,即符合“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规定发放的贷款。本办法所称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发放的贷款。即符合“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当期
4、,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规定发放的贷款。第四条【责任单位】本办法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联、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第五条【管理职责】各级担保机构负责贷款申请受理、审核、考察、评估、贷后管理、追偿等工作。妇联牵头组织实施的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流程办理。各级担保机构、妇联应严格区分中央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一)贷款受理。担保机构应当召集评估小组对借款人贷款项目进行一次性受理、审核、考察、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创业贷款申请手续推荐给经办金融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由
5、担保机构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二)贷后管理。要建立贷后跟踪服务和风险预警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综合分析和确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帮助借款人化解风险,确保贷款安全。(三)创新模式。推行“创业担保贷款+商业贷款”模式,着力解决创业者初创资金不足问题。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在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本着利息优惠、操作便利的原则对创业者进行商业贷款支持,扩大创业者贷款规模,商业贷款不享受政府担保基金担保和贷款贴息政策扶持。第六条【经办金融机构确定】经办金融机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联XX财政部门、
6、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暂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由相关方协商确定。第七条【经办金融机构职责】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对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回收,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管理、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的单独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或以任何形式强制销售商业保险等。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担保机构推荐的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经办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申
7、请人进行仔细审查,严格区分中央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月向担保机构和妇联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数据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的基础数据。第八条【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应当全部用于借款人自身的创业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等,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第九条【个人借款条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城乡居民,主要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
8、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网络商户、从事自治区及市、县(区)确定的特色优势产业、商贸服务业的农村妇女、城中村改造后农转非妇女、国有农(林)场女职工。(二)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经担保机构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当期,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第十条【小微企业借款条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不良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
9、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二)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三)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XX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第十一条【担保基金运营管理】(一)担保基金应当专户储存于经办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政府部门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二)担保机构应当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与该机构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并承担相应的审
10、计责任。担保基金不承担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所产生的任何责任。(三)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专项基金存入妇联确定的经办金融机构,由政府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分开管理,单设科目、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单独承担风险。(四)各担保机构、妇联应将担保基金专户存于经办金融机构,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本金滚存使用,严禁用于工作经费等方面支出。(五)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只能享受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担保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其中一项政策。第十二条【贷款额度和期限】经办金融机构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一次性发放,手续一次性办理,贷款额度最高
11、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第十三条【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各市、县(区)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妇联组织牵头实施的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自治区妇联协商确定。第十四条【贷款贴息】对经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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