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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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加强我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XX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初级注
2、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人员,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工作,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聘用单位必须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其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考试第六条XX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省应急管理厅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照国家统一的考试大纲,分别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相关专业科目的命题和审题等
3、有关工作。第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定试题,并进行题库管理,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第十
4、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或电子合格证明,该证书或电子合格证明在全省范围有效。该证书由省应急管理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用印。第十一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第十二条XX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XX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十三条省应急管理厅授权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注
5、册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煤矿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其他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初审工作。第十四条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XX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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