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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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障医务人员和就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保安服务管理办法XX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XX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是指XX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2、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推进落实平安创建,及时解决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突出问题。第五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和治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三)加强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及周边治安秩序管理;(四)对医疗机构内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各类治安突发事件,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五)XX相关部门推动落实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化警务室,统一外观标识,规范
3、职责任务,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防护设施,选派专(兼)职民警指导协助医疗机构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警务室应落实专职民警。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医疗机构安全工作考核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二)指导、监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的安全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三)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协调、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理重大涉医事件及相关信息发布工作;(五)牵头组织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XX公安机关将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纳入
4、平安医院创建考评内容,健全相应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医疗机构可以给予奖励。第二章治安保卫工作职责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相关合同履行职责,该负责人为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共同责任人。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治安保卫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相应的治安保卫工作措施;(二)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堵塞各类隐
5、患漏洞;(三)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四)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处置工作。委托保安服务企业负责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其队伍管理、人员履职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工作考评,对考评不合格、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拒不整改或因履职不到位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应依法解除合同。第十一条接受委托负责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有合法资质,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健全保安人员教育、管理和培训制度,配备取得保安员证的保安人员;(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验出入医疗机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
6、和车辆,负责医疗机构治安巡逻、守护、检查、报警监控,记录相关情况;(三)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等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四)以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处置、自助互救等为重点,依法依规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五)依法与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确保合法用工。第三章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或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其中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专门治
7、安保卫机构。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原则上按照不少于在岗医护人员总数3%或者每20张病床1人或者日均门诊量3%。的标准配备保安员,并在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可上岗。安(消)防监控中心岗位保安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变更情况,自设置、配备或者变更之日起30天内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提供所需经费保障,并配备必要的通讯、安全防护和反恐防爆等设备器材。第四章治安保卫工作措施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并对照本规定落实技、物防措施:(一)实验室、化验室、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放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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